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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回应

详细解释新近出台的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精神,以利于各级对政策的落实制定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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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7 11:04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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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作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低保标着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规〔2022〕3号)文件精神,落实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二、范围期限

  从2022年5月1日起在全市开始实施新标准,有效期5年。

  三、主要内容

  (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从659元/月提高到796元/月。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80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50元。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作相应调整,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具体详见原文件附件)

  (二)审核确认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负责受理低保申请,正式受理之日将已签署核对授权书的人员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发起信息核对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

  3.乡镇(街道)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初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给予审核确认。

  5.乡镇(街道)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特困个人账户上。

  四、注意事项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五、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漳平市民政局 温柳漫

  联系电话:0597-752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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