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200-2022-00020
  • 备注/文号:漳政规〔2022〕10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5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05-27 10:5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作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低保标着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规〔2022〕3号)文件精神,落实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5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城乡低保标准从659元/月提高到796元/月。城乡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80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5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作相应调整,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具体详见附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漳平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附件

漳平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单位:元

城乡低保

特困供养

 

分散

集中

城乡低保标准

低保分档补助

农村

低保

城市

低保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合计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合计

漳平市城乡低保标准796/·人(9552/·

一档

270

400

全自理

1035

181

1216

1242

217

1459

二档

320

450

半护理

453

1488

1070

2312

三档

796

796

全护理

724

1759

2025

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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