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作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低保标着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规〔2022〕3号)文件精神,落实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5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城乡低保标准从659元/月提高到796元/月。城乡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80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5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作相应调整,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具体详见附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漳平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附件
漳平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单位:元
城乡低保 |
特困供养 |
|||||||||
|
分散 |
集中 |
||||||||
城乡低保标准 |
低保分档补助 |
农村 低保 |
城市 低保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合计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合计 |
|
漳平市城乡低保标准796元/月·人(9552元/年·人 |
一档 |
270 |
400 |
全自理 |
1035 |
181 |
1216 |
1242 |
217 |
1459 |
二档 |
320 |
450 |
半护理 |
453 |
1488 |
1070 |
2312 |
|||
三档 |
796 |
796 |
全护理 |
724 |
1759 |
2025 |
32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