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政策类 型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主管部门 |
1 |
财政补 贴政策 |
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补助。采用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 2 万元的标准测算补助金额,原则上全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 10000 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 10000 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
城企联动养老服务企业 | 《福建省发改委、民政厅关于推荐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养老服务企业及储备项目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19〕203 号) | 发改、民政、财政部门 |
2 |
财政补 贴政策 |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通知精神,引导资金支持康养领域重大项目包括地方特色健康养生示范基地项目;支持医养融合服务、智能养老服务等项目。申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重大项目应是前期工作落实、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 2000 万元以上。享受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政策的项目总投资可适当放宽至 1000 万元以上,其他条件不变。 |
康养领域重大项目 | 《福建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做好 2019 年第一批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改、财政部门 |
3 |
财政补 贴政策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照料护理型)实行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 50 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 1 万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 5 年以上)且核定床位 50 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 5000 元,分五年划拨。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 2000 元补贴。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249 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 号) | 县民政、财政部门 |
4 |
财政补 贴政策 |
从 2018 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 2400 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 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 |
营利性、非营利 性民办养老机构 |
《中共龙岩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 意 见 的 通 知》(岩委发〔2017〕12 号)《中共漳平市委漳平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平市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发〔2017〕10号) | 县民政、财政部门 |
5 |
财政补 贴政策 |
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设置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设置诊疗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康复训练室、护理站等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符合其他医养结合发展和民办医疗机构奖励政策条件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
养老机构、医疗 机构 |
《龙岩市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2021-2025 年)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0〕122 号) | 县民政、财政、卫健部门 |
6 |
财政补 贴政策 |
凡在龙岩市养老机构入住 3 个月以上,具有龙岩市户籍、年满 60 周岁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全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困难老年人指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重度残疾人中的收入在当地低保线 100-130%的老年人,以下同),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每人每月给予 300 元的护理补助;年满 75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按失能失智程度 每月给予 500 元-700 元的护理补助 |
入住养老机构困难老年 | 《龙岩市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2021-2025 年)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0〕122 号) | 县民政、财政、部门 |
7 |
财政补 贴政策 |
对外地老年人成团(10 人以上)接待的旅行社(含自行对接的定点养老公寓、酒店等),以每位老年人每天 5 元标准给予经营者奖励。对已被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确定为定点接待的养老公寓、酒店等,以入住的每位外地老年人每天 5 元标准给予经营者奖励 | 外地老人团、旅行社 | 《龙岩市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2021-2025 年)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0〕122 号) | 县民政、财政、文旅部门 |
8 |
财政补 贴政策 |
对乡镇敬老院拓展提升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并纳入省级资金补助的,验收合格后,按每个项目 30 万元标准给予配套奖补 |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龙岩市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2021-2025 年)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0〕122 号) | 市县民政、财政部门 |
9 |
财政补 贴政策 |
入住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老年人和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活动的不特定老年人,给予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助政策,分别按每人每年 100 元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每 25 平方米 1 人 1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
入住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 施的老人 |
《龙岩市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2021-2025 年)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0〕122 号) | 县民政、财政部门 |
10 |
财政补 贴政策 |
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县(市、区)财政给予每年每个不低于 20000 元的运营补贴。 | 居家养老服务站 | 《龙岩市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2021-2025 年)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0〕122 号) | 县民政、财政部门 |
11 |
财政补 贴政策 |
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农村幸福院,乡(镇)街道每年给予每个不低于1万元的配套运营补助 | 农村幸福院 | 《中共龙岩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 意 见 的 通 知》(岩委发〔2017〕12 号)、《中共漳平市委漳平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平市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发〔2017〕10号) | 县民政、财政部门 |
12 |
财政补 贴政策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投入使用后的前三年,市财政给予10 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站 |
《中共漳平市委漳平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平市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发〔2017〕10号) | 县民政、财政部门 |
13 |
财政补 贴政策 |
对已完成完善提升投入使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个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助,乡(镇)街道每年给予每个不低于1万元的配套运营补助。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 《中共漳平市委漳平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平市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发〔2017〕10号) | 县民政、财政部门 |
14 |
财政补 贴政策 |
从 2018 年起,各县(市、区)可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备 2 名助老管理员,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配备 1 名助老管理员。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中共龙岩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 意 见 的 通 知》(岩委发〔2017〕12 号)、《中共漳平市委漳平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平市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发〔2017〕10号) |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 |
15 |
财政补 贴政策 |
公建民营的乡镇敬老院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 2017 年底前,乡镇敬老院床位达到一定规模且使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每所 30 万元分档给予一次性奖补;对 2018 年底前达到 50%以上的,按每所 20 万元分档给予一次性奖补。经第三方评估达标后,奖补资金次年起分两年拨付。奖补资金由县(市、区)统筹用于当地敬老院建设改造和运营补助。 | 乡镇敬老院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 号) |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 |
16 |
财政补 贴政策 |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获得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奖励。 | 获得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18〕30 号) |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 |
17 |
财政补 贴政策 |
逐步提高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对其中的低保老年人,按每人每月 100 元的标准增发高龄津贴。 |
80 周岁以上低 保老年人 |
《中共龙岩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 意 见 的 通 知》(岩委发〔2017〕12 号)、《中共漳平市委漳平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平市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发〔2017〕10号) | 市县民政、财政部门 |
18 |
财政补 贴政策 |
从 2017 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的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所需资金新罗区按市、区 5:5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市、县(市、区)3︰3︰4 比例承担。 |
低保对象、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中 的完全失能老年 人 |
《中共龙岩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 意 见 的 通 知》(岩委发〔2017〕12 号) | 市县民政、卫健、财政部门 |
19 |
财政补 贴政策 |
为户籍在我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 八类困难老年人《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县级民政、财贴政策 困人口重点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75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等八类困难老年人(不含离退休人员)购买“互联网+养老”服务。 | 八类困难老年人 |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互联网+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县民政、财政部门 |
20 |
财政补 贴政策 |
为户籍在我市的75 周岁以上城乡孤寡、失能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含:①办理一份银龄安康保险;②列入“互联网+养老”线上服务对象)。 |
75 周岁以上城 乡孤寡、失能老 人 |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9 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岩委〔2019〕10号) | 市县民政、财政部门 |
21 | 税费减 免政策 |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免征营业税,其它类型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 |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249 号) | 税务部门 |
22 | 税费减 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249 号) | 税务部门 |
23 |
税费减 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 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 50%收取。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249 号) | 税务部门 |
24 |
税费减 免政策 |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前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 服务机构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省和我市扶持 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249 号) | 税务部门 |
25 |
税费减 免政策 |
PPP 工程包项目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 | 养老 PPP 工程包项目 | 《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福〔2017〕39 号) | 税务部门 |
26 |
用地用 房政策 |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地人口老年化情况,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地需求做出科学合理预测,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所需建设用地。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5 号) | 国土部门 |
27 |
用地用 房政策 |
多渠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一是积极挖掘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养老服务机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国土部门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二是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三是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有权机关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四是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开发商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安排使用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5 号) | 国土部门 |
28 |
用地用 房政策 |
各地可采取划拨、出让、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如福利院、养老院以及配套的非营利性医疗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对属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或者同一宗养老服务项目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可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各市、县(区)可探索采用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5 号) | 国土部门 |
29 |
用地用 房政策 |
对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养老服务机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国土部门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首先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合理控制地价 水平。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5 号) | 国土部门 |
30 |
用地用 房政策 |
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 医养结合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 号) |
县级国土、卫健、民政部门 |
31 |
用地用 房政策 |
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 经济型养老机构 | 《中共龙岩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 意 见 的 通 知》(岩委发〔2017〕12 号) | 县级国土、住建、民政、物价部门 |
32 | 用地用 房政策 | 各地政府要向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免费提供或协助其低价租 赁服务场地。已经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原 则上应向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免费开放使用。 | 养老专业化服务 组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 号) | 乡镇 |
33 | 用地用 房政策 | 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 3 年。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承接中心城区附近的农村幸福院。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自建或购买场所开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给予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 | 养老专业化服务 组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 号) | 乡镇 |
34 | 投融资 政策 | 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从运营补贴中按不超过补贴费用的 10%专项列支保险费 | 养老机构 |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保监局、福建省老龄办《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闽民福〔2014〕306 号) |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 |
35 | 投融资政策 | 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 养老服务机构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249 号) | 金融部门 |
36 | 投融资政策 | 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 养老服务机构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249 号) | 金融部门 |
37 | 投融资政策 |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省内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 养老服务企业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 号) | 金融部门 |
38 | 人才培养政策 | 逐步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社、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畅通养老护理员晋级渠道,逐步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相挂钩的薪酬和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大学生入职补贴制度,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进入养老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入职补贴。 | 养老护理员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249 号)、《中共龙岩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岩委发〔2017〕12 号) | 县级人社、民政部门 |
39 | 人才培 养政策 | 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予以减免培训费用。 |
养老服务从业人 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 号) | 县级人社部门 |
40 | 人才培 养政策 | 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 医护人员 |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闽民福〔2014〕435号) | 县级人社、卫健、民政部门 |
41 | 人才培 养政策 | 支持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活动的健康服务,并在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 医护人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 号) | 人社、卫健、民政部门 |
42 | 人才培 养政策 | 实行在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组织)连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 5 年的非在编护理人员,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以内,给予 5000 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 5 年,可再次申领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龙岩市民政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试行办法》的通知(龙民〔2021〕13 号) | 民政、财政、人社部门 |
43 | 人才培 养政策 | 实行入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含专业化组织)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 3 年且合同期 5 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属于养老服务、管理、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分别给予 2 万元、1.5 万元和 1 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比例分 3 年拨付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龙岩市民政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试行办法》的通知(龙民〔2021〕13 号) | 民政、财政、人社部门 |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