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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6 10:21 来源:漳平市民政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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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综〔201844

 

漳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精神,加快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831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18 1 1 日起提高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0%确定,提高到家庭年人均收入 4920 元(410 /月),人均月补助水平不低于 235元。

二、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做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大局。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8323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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