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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7 00:00 来源:市府办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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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综〔2017〕191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闽民保〔2016〕27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22号)精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为落实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确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从2017年1月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3210元提高到3960元(即每人每月330元),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220元。
(二)城市低保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为每人每月580元,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保障标准的60%(即每人每月348元)。
二、有关要求
1.民政局应将提标所需资金进行测算,报财政局核实后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财政局根据民政局用款计划及时调拨资金,确保及时发放。
2.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即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落实好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低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标施保。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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