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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1 00:00 来源:市府办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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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综〔2016257
漳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6194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67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从201671日起执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30元,城市低保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517元。
二、确实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市民政局要做好城市低保提标基础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操作规范、档案规范、管理规范。要全面开展城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准确核定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做好提标后已保对象的补差调整,提高实际补助水平,确保提标政策有效落实。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61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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