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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闽龙环查(扣)〔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3-16 15:11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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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查封决定书

闽龙环查(扣)〔20234

漳平市桂林街道厚福村暗坑(117.44332E,25.248875N)黑色固体加工点

身份证号码 352602**********1X

负责人郑加明 

址:漳平市桂林街道厚福村暗坑(117.44332E,25.248875N

2023年3月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桂林街道厚福村内西溪方向进行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一处黑色固体加工点。加工点现场有一个大棚,棚内堆放有一堆黑色的固体,散发出强烈刺鼻气味,现场有一辆车牌为闽F9X551的卡车,边上铲车正在为其装卸黑色固体。后方有两台鼓风机呈关闭状态,地面鼓风管道有烟气排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38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38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加工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点相关设施(具体设施详见查封、扣押清单)进行查封,由你加工点保管。查封期限从 20233 15 日起至 202341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期间,你加工点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我局将检视查封的设施、设备封存情况。若你加工点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加工点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2023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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