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3〕49号
漳平市溪南镇上坂龙岗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978521092
地址:漳平市溪南镇上坂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潘孝安
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上纳入电价考核报表显示,漳平市溪南镇上坂龙岗水电站2022年1月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均为68.82%、未达到考核要求(80%)且未有相应的免考核报备。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文件,你电站2022年1月考核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下达《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漳环责改字〔2022〕18号),责令你水电站立即整改。2022年12月5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漳平市溪南镇上坂村龙岗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水电站核定的生态下泄流量为:0.058m3/s,已安装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装置及视频探头,现场检查时,该电站两台发电机组未运行,生态泄放闸门为关闭状态,闸门缝隙有少量水流量。16:16流量计显示瞬时流量为2.962m3/s。现场将闸门完全开启,16:21流量计显示瞬时流量为2.975m3/s。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2月5日龙岩市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水电站未执行最小下泄流量规定;
2、2022年12月5日龙岩市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水电站未执行最小下泄流量规定;
3、2023年1月5日龙岩市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水电站未执行最小下泄流量规定;
4、2022年5月2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漳环责改字〔2022〕18号)1份;
5、由该电站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1份证明身份信息;
你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已违反《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3〕2号)告知你水电站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水电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二)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第6种情形“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逾期未改正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水电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叁佰元(¥583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水电站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银行办理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水电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