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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3〕35号
发布时间:2023-03-06 17:15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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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3〕35号

漳平市溪南镇陈锡柏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8UEQAT7D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长荣村129-6号

经营者:陈锡柏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下午对你养殖场及陈金泗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陈锡柏养殖场建有7栋猪舍,共约1800㎡,现有生猪存栏数共约600头,其中菜猪和小猪550头,母猪50头;所配套的环保设施有1个约250m³集污池、1座约476㎡异位发酵床,1个约22m³异位发酵床回流池(集污池、异位发酵床与陈金泗养殖场共用);养殖废水经管道收集后→集污池→异位发酵床处理。陈金泗养殖场建有3栋猪舍,共约730㎡,猪舍均配套全漏缝设施,现有生猪存栏数共约260头,其中菜猪和小猪约235头,母猪25头;所配套的环保设施有1个约165m³集污池,与陈锡柏养殖场共同1个集污池和1座约476㎡异位发酵床;养殖废水经管道收集后→集污池→陈锡柏养殖场集污池→陈锡柏异位发酵床处理。检查中在你养殖场与陈金泗养殖场共用的集污池西面发现两处约15m³、20m³的土坑,无三防设施,土坑内有污水,检查发现有一根PVC管从集污池连接至两个土坑内,每个土坑旁管道各有一个三通开关,污水存于土坑内未外排。经调查询问,土坑内污水为你养殖场所排。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第一处坑塘内现场采集水样1瓶。根据10月10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2)第(095)号)显示,该废水总磷浓度为41.5mg/L,超标4.18倍;氨氮为708mg/L,超标7.85倍;化学需氧量为1747mg/L,超标3.36倍。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总磷:8mg/L、氨氮80mg/L、化学需氧量40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证明当天检查情况;

2、2022年10月10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2)第(095)号)证明废水排放超标情况;

3、2022年11月17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由养殖场陈锡柏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信息;

你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2〕28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于2022年12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2月3日举行听证会。你养殖场陈述申辩称:土坑里的废水为17年技改前遗留且土坑已废弃,多年来未排入新的废水,周边农田及树木未受损害,没有危害后果。你养殖场以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且没有主观过错,向我局请求不予处罚。我局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你养殖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下仍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存放于未设置三防设施的土坑内,主观上存在过错。(二)你养殖场采用的工艺为异味发酵床,养殖废水应达到零排放,虽无法查明该废水的排入时间,但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废水依然存放于未设置三防设施的土坑内。且经监测该废水超过养殖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你养殖场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不采纳你养殖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维持《行政处罚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2〕28号)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五类第1种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银行办理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

    202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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