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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3〕 18 号
发布时间:2023-01-17 16:53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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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3〕 18 号

名称:漳平市赤水镇安坑村吴建华养殖场

地址:漳平市赤水镇安坑村57号(实际经营地址:漳平市赤水镇安坑村石寮隔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329Y7X0U

经营者:吴建华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建有3栋猪舍,核定存栏350头,现有生猪存栏数共约160头。配套的环保设施有1座一体化的日处理50吨的污水处理站、2个共约270m³的沼气池。养猪废水经水沟收集到直径为160mm的PVC管道→沼气池→污水处理站→抽至山上灌溉竹林。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养殖场下方有养猪废水排入石寮隔溪,并在养猪废水排入石寮隔溪的排入口处采集水样1瓶。根据11月5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2)第(111)号)显示,养殖场排入石寮隔溪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693mg/L(超标0.7倍),总磷排放浓度为163mg/L(超标19.4倍),氨氮排放浓度为564mg/L(超标6倍),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总磷:8mg/L、氨氮:8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26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10月26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11月5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2)第(111)号)证明你养殖场排入石寮隔溪的废水情况;

4、你养殖场经营者吴建华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信息。

你养殖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3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种情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柒佰元¥1267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银行办理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

    2023 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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