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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20 17:10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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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环责改字〔2021〕13号

漳平市双洋东山后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34526R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水泉

地址:漳平市双洋镇东洋村

我局于2021 83日对你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阅在线监控数据显示 2021年5月下泄流量达标率为78.36%,存在161个小时下泄流量未达到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8月3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你站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站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我局将对你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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