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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15 08:55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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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环责改字〔2021〕09号

漳平市东坡畜牧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91350881550984809E

地址:漳平市桂林街道高明社区大湾山顶

法定代表人:林艳

  我局于2021年 4月9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猪舍内的养殖废水经管道收集后进入储液池,储液池废水溢出流入储液池下方的地面,再顺着地面的沟槽流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储液池溢出的废水进行采水样一瓶,根据2021年4月13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11)号)显示,该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为1538mg/L,COD排放浓度为12700mg/L,总磷排放浓度为260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其行为已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治理,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4月9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4月13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11)号)证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立即 改正以上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我局将对你改正情况组织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2021年4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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