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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8 17:34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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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11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0〕23号)文件精神,决定下达2020年度第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17万元(见附件)。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各地应聚焦老区苏区脱贫攻坚,将资金用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重点支持产业扶贫

1.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2.扶持直接带动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带动整个贫困村60%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每带动1户贫困户补助一般不超过5000元,且每个项目补助全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创业农户,按职业农民培训标准给子培训补助,创业致富带头人脱贫攻坚期内规定额度贷款(20万元以内)按基准利率据实贴息;

4.倾斜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

(二)重点支持就业扶贫。鼓励乡(镇)村开发公益性岗位(扶贫专岗)帮助贫困户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当地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每吸纳1个贫困人口稳定就业3-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6个月以上补助5000元。

(三)支持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

(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搬迁群众和安置区产业培育、就业帮扶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抓好工作落实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发展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扶贫产业持续发展,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和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同时,支持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脱贫。有关乡镇(街道)应尽快研究下达此项资金,可根据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实际,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方案于2020年6月5日前报送市脱贫办报备,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三、强化资金监管

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福建省扶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7号)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强化资金监管,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一步规范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安排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同时,按照《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闽财农〔2017〕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监控工作。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发挥好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和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附件: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漳平市脱贫攻坚战役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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