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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9 10:35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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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漳平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直相关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

  《漳平市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工作机构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5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启动响应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调查评估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技术支持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监督管理

  9.附则

  10.附件

  漳平市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及后果,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龙岩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漳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各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类别建筑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有效处置建筑施工突发事件,缩小突发事故危害范围,减轻社会影响;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本单位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

  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

  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事故分级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Ⅰ级)、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Ⅱ级)、较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Ⅲ级)和一般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或一次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事故。

  (2)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Ⅲ级)

  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事故(Ⅳ级)

  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漳平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住建局、市应急局主要领导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局、财政局、

  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龙岩市

  漳平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工信科技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漳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国网漳平市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漳平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修订,定期组织演练;组织一切可利用资源,快速、有序、有效、妥善处理建筑施工突发事件。

  2.2 应急工作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挂靠市住建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担任。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应急值守,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各级应急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舆论引导及舆情处置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建筑施工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各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工作。

  (2)市住建局:负责提供事故相关单位信息;建立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和应急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等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过程中有关建、构筑物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市应急局: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受市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引发的市政、市容、环卫公共设施损毁抢险抢修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治安工作及事故现场和波及区域的人员疏散和警戒;控制相关当事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路段、事故现场及波及区域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的畅通。

  (7)市交通运输局、龙岩市漳平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做好县道因建筑施工突发事件破坏公路(桥梁)的加固和抢修,同时监督乡村公路巡查工作,对加固和抢修工程提供乡村公路抢修技术服务工作,保障道路通畅。配合做好建筑施工事故涉及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

  (8)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建筑施工突发事件险情的处置。

  (9)市卫健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中卫生、防疫、医疗抢救工作;负责受伤害人员的院前抢救和院内治疗与康复,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事故现场及波及区域的卫生防疫。

  (10)市财政局:为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11)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工信科技局:协调、指导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响应期间电力的供应。

  (13)市民政局:负责因灾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救助。

  (14)市人社局:协助处理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15)乡镇(街道)、漳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市民群众的宣传、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等各项配合工作。

  (16)国网漳平市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响应期间用电保障

  工作。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17)电信、移动、联通漳平分公司: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18)其他有关部门: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设立应急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总指挥: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组织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现场副总指挥:按分工协助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交通管制组等7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应急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住建局、应急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筹组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总指挥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上报现场处置工作情况;承办现场应急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应急指挥部议定事项;负责调配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向市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及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文件的搜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消防救援、公安、相关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及其他兼职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组成。主要负责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漳平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组织伤员转移工作;组织一般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运输;保证运输的及时、畅通和无障碍等;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救护与环境保护组:由市卫健局、龙岩市漳平

  生态环境局、市总医院、市疾控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卫生防疫和监督工作;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对涉事区域进行现场监测与控制工作;承担抢险救援现场的环境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5)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做好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指挥部和事件相关单位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6)处置保障组:由市城市管理局、龙岩市漳平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工信科技局、国网漳平市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漳平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修复损毁的道路、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现场抢险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应急、财政、卫健、公安、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保管遇难者遗体;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保护措施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咨询提供服务和安排;勘查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过程中,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市应急指挥部在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家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2.5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依托市属施工企业相关建筑施工方面专家成立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负责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建议;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派,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2.6 建筑施工单位职责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应急资源,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隐患排查机制与气象、自然灾害信息获取机制,对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各自监管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定期检查,建立监控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引发灾害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数据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落实好评估备案工作。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同时对建筑施工作业场所和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 监测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建筑施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应急办公室报告。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蓝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

  3.3.2 预警方式

  结合日常监测、常规巡查、隐患排查手段及上级文件通知的要求,将施工事故预警分为监测预警、巡视预警和综合预警。

  3.3.2.1 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对有可能导致施工事故发生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对各部门或单位监测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施工事故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3.2.2 巡视预警

  巡视预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重大隐患时,应立即要求被查出重大隐患的项目停工整改,适时召开分析研判会议,根据研判结果,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全市范围内该类重大隐患的排查工作。

  (2)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预案成员单位应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工作,将日常排查出的隐患及时通报应急办公室(住建局),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隐患的具体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3.3.2.3 综合预警

  综合预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国家、省、龙岩市或相关上级单位发布的文件、通知及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结合重要时间节点或时段,如重要活动、会议期间、重大节假日等,及时发布相应通知或预警信息。

  (3)根据以往施工事故出现的季节、月份、地点等进行综合会商,研判分析,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我市出现一起一般施工事故、全国出现一起重大以上施工事故或在一段时间内多个地区出现较大以上施工事故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3.3 预警发布

  对经市住建局或有关单位评估可预警的建筑施工突发事件信息,视评估结果需要,通过气象等相关部门,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显示屏和移动通信网络、宣传车,向可能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用户进行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防御应对指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或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应当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类型、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受影响区域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加强预测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可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安全运行;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应急办公室(市住建局)报告。应急办公室(市住建局)接到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于2小时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发生较大、重特大建筑施工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市级以上负有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应急办公室(市住建局)要与市有关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建筑施工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建筑施工突发事件,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协同联动。

  及时开展信息初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续报工作。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周边区域或居民区时,事发地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话、广播、公示及新闻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出警报或公告,确保公众全面了解有关信息。

  4.2. 先期处置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后,事发单位、事发地方乡镇(街道)及市各有关部门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确保人员安全、减少伤亡;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并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4.3 启动响应

  根据建筑施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个等级。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按照市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市住建局启动部门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市各相关部门视情启动部门相关预案。

  4.4 处置措施

  依据建筑施工突发事件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可以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制定方案

  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

  根据事故类型,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立即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场所。

  (3)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

  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的车辆及人员。

  (5)医疗救护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市卫健局根据事故类型,采取动态监测措施,并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现场监测

  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气象监测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关注舆情发展,根据需要协调开展事件的舆情引导工作。

  4.5 信息发布

  1.建筑施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的信息,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2.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情况外,市应急指挥部应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必要时由市应急领导机构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专家评估和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通知相关方面解除或逐级降低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灾情评估和受灾人员的补偿救助等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等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清还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征用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并按照规定对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物资、机械设备进行赔偿或补偿。

  5.2 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龙岩银保监分局漳平监管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5.3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向漳平市政府作出报告。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以信息化指挥平台,集信息采集、储存、传输、处理为一体的应急指挥系统,逐步实现网络化。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2 物资保障

  市住建局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漳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突发事件种类、风险和特点,建立健全救灾装备、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装备和物资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装备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施救等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和设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6.4 应急队伍保障

  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以建筑施工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市住建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公安、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是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伤病员救护、传染病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心理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 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6.7 技术支持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建筑施工突发事件专家库,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充分借助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应急救援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市住建局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作业环境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2 培训

  应急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的培训,广泛开展建筑施工突发事故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培训;建筑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市住建局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演练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

  8.监督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应急办及时组织修订;在本预案未修订之前,因人员发生变动由接替该职位的人员履行应急救援职责。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附件

  1.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2.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4.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队伍及物资设备清单

  5.专家组名单

  附件1

  漳平市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

   

  附件2

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4

10.4.1 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队伍及物资设备清单

10.4.1.1 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急队伍及物资设备清单

 

10.4.1.2 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急队伍及物资设备清单

10.4.1.3 龙岩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急队伍及物资设备清单

 附件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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