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解读回应

详细解释新近出台的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精神,以利于各级对政策的落实制定具体的措施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解读回应 > 文字解读
关于漳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0 15:11 来源:漳平市城市管理局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漳平市建筑垃圾处置问题日渐凸显。原《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自2013年11月出台以来,经七年多实践及部门职能调整,《暂行规定》在职责分工,管理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龙岩市实际,严重影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开展。为了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处置、运输、消纳、利用等环节管理,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3日重新出台并印发龙岩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龙政综〔2021〕94号。且龙岩其他6个县区均已成立渣土办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和监管,目前只差漳平还未成立渣土办,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建设美丽乡村,特制定《漳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对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明确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分工,补齐监管漏洞。

  三、工作进展

  本通知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漳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16个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实用性、技术性等方面对《办法》进行审查和修改。修改后于2022年1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

  五、主要内容

  (一)《办法》涵盖的我市建筑垃圾的范围及处置方面的原则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二)《办法》在建筑垃圾消纳及利用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1.强化大数据运用。《办法》着力建立统一的智能化渣土管理服务平台,完善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着力推进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2.强化源头管控。《办法》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厘清建设工地、物业小区、乡镇村居及其他有主地块等职责,强化属地管理原则,抓好源头管控,规范建筑垃圾排放及防范所属地块被随意倾倒、堆放。要求合理核定建筑垃圾处置运距,科学设定工程建设项目标高,尽量减少土方转运量,最大限度降低市容环境影响。

  3.精简审批范围。《办法》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或简化环节:(1)对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较小的建筑材料运输不再核准;(2)对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明确可以先行处置;(3)对仅在工程建设施工场地内部且未超出施工红线进行土方平衡回填的,无需核准,由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监管;(4)对开发用地、平整洼地、废旧矿区矿山复绿、工厂原材料加工等需要临时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4.《办法》对机构改革后涉及建筑垃圾处置的部门职责进行更新,对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职责容易交叉的部门进行重点明确,其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防、农业农村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能与分工要求,共同抓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办法》在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为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混乱、带泥上路、渣土撒落以及驾驶员野蛮开车、频繁违章的难题,《办法》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驾驶人员的管理义务。

  1.实行许可证制度。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2.规定运输范围。建筑垃圾原则上在漳平市(区、县)本行政区域内消纳转运,不得将漳平市(区、县)外建筑垃圾运入本市(区、县);如需在龙岩市范围内的县级行政区域转移处理本地建筑垃圾的,需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漳平市人民政府与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协商一致方可。

  3.开展安全运输培训。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四)《办法》在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1.完善了信息共享平台制度。为解决信息孤岛和碎片化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办法》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智能化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并将各自部门的相关平台与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2.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年度信用考核评价体系。

  3.凸显了全程管理的理念。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设施工、道路运输、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多个领域,为提高建筑垃圾处置监管的有效性,必须对建筑垃圾处置实施全程管理。为此,《办法》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账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城管执法部门承担消纳管理台账运行的监管责任。

  (五)《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第七章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处罚措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特别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处置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明确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漳平市城市管理局  叶日明

  联系电话:0597-3206126

   

附件下载
分享
收藏 取消收藏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