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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耕地开发补助标准及耕地开发后期管护资金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2 21:39 来源: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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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

  在当下补充耕地指标后备资源减少、建设成本增加的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扎实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适时调整耕地开发补助标准及耕地开发后期管护资金,有助于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位或农户自行开发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4.《漳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漳政办〔2021〕31号)。

  二、工作进展

  《提高耕地开发补助标准及耕地开发后期管护资金》(征求意见稿)由漳平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并召开专题会议,征求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意见,修改后形成《提高耕地开发补助标准及耕地开发后期管护资金》(送审稿),并于2022年1月2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三、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

  四、主要内容

  (一)补助范围

  1.群众自行开发耕地的项目;

  2.财政投资的耕地开发项目。

  (二)补助标准

  1.群众自行开发耕地的项目,经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按以下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新增水田,国家利用等10等补助3.0万元/亩,每提高1等增加0.2万元/亩;新增旱地,国家利用等15等补助0.5万元/亩,每提高1等增加0.1万元/亩。

  补助资金分四年拨付给开发户,当年验收合格后拨付40%;管护期内第二、三、四年经核实没有抛荒且符合项目原验收要求的,每年分别拨付20%。

  2.财政投资的耕地开发项目。由财政投资的水田开发项目,每亩投资最高不超过5万元,由财政投资的旱地开发项目,每亩投资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资金使用

  1.补充耕地所得纯收益的80%分三年返还给补充耕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村级使用不少于补充耕地纯收益的30%用于耕地保护和农田设施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照明、环境卫生、公共厕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如:补充耕地纯收益为10万元,村级使用不低于3万元)。经核实新增耕地没有抛荒且符合项目原验收要求的,返还资金从验收当年度起,每年按30%、40%、30%拨付。

  2.设立补充耕地后续管护专户,由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专款,专项用于补充耕地管护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五、注意事项

  1.群众自行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经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分四年拨付给开发户,当年验收合格后拨付40%;管护期内第二、三、四年经核实没有抛荒且符合项目原验收要求的,每年分别拨付20%。

  2.财政投资的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管护期(项目验收合格后第二、三、四年)内,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新增耕地管护工作。经核实没有抛荒且符合项目原验收要求的,每年每亩给予补助管护资金0.2万元。

  3.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从2017年入耕地占补平衡库开始起算),从第五年后续管护期开始,经核实没有抛荒且符合项目原验收要求的,每亩给予补助管护资金水田0.2万元、旱地0.1万元,补助对象为乡镇(街道);管护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年。  

  4.对自然资源部、省下发的其他不实耕地任务等需整改的,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每亩下发补助整改资金水田0.2万元、旱地0.1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漳平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整治中心)郑先生

  联系电话:0597-7526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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