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个人业务)
事项编码: |
11350881MB1574815HQT200011 |
基本编码: |
351015045000 |
实施编码: |
11350881MB1574815H435101504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50881MB1574815H435101504500002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实施主体: |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时限说明: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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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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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系电话: |
0597-3099649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0597-12345、0597-32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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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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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集成套餐: |
经适房上市交易联合审批一件事(漳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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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无 |
权责清单: |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个人业务) |
审批结果名称: |
补办出让约定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它 |
审批结果样本: |
补办出让约定.doc(点击下载) |
审批结果共享: |
否 |
结果领取方式: |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送达结果 |
结果领取说明: |
1.代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2、邮递结果需提交申请人详细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指定快递需做说明) |
申报对象: |
个人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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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事主题: |
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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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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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说明: |
龙岩市与漳平市通办 |
是否全国高频“跨省通办”事项 |
否 |
跨省通办模式: |
无 |
跨省代收代办区域: |
无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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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全程代办: |
是 (免费) |
备注: |
无 |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土地使用权人
申报材料
电子证照一键核验一键下载材料范本
1、《补办出让申请表》
2、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由证照库调取)的不需提供以上(2)、(3)项材料;
3、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机读核验后退还);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有效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机读核验后退还)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人:刘真 陈慧萍 办理时限:当场
·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条
· 办理结果:
受理通知书等
2、决定
步骤: 决定
办理人:陈景昶 邓雪芬 办理时限:当场
·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条
· 办理结果:
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批复决定、许可内容等,或上报上级机关审批
办理流程图: |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个人业务)(网上办)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个人业务)(业务经办)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个人业务)(现场办) |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漳平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局13号至14号窗口。
交通指引:乘坐公交车8路、K1公交车至“商贸”站下车,再前往漳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查看地图>
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方式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Ⅱ级(三星)】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理过程应到现场不超过2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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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四星)】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核验。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需到现场核验原件材料、缴费后领取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应到大厅现场不超过1次。 |
无 |
||
【Ⅳ级(五星)】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
实名认账号 |
电子材料审核,结果快递送达 |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设定依据
办理依据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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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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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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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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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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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级别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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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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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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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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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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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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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0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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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级别 |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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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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