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
(技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
本局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技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8第14号令)、《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技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龙工信政法[2019]5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9]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技改)的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范围、内容和方式
1.监管范围:由我局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技改)。《漳平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节能审查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文件第一批节能审查豁免清单的项目。对我市通过节能审查的区域,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管理。
2.监管内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8第14号令)、《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内容。对实施区域节能评价负面清单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承诺备案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向我市节能审查部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其承诺内容作为后续监管的依据。
3.监管方式:市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等规定,严格节能执法监察,全面执行投资项目唯一代码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对不履行承诺备案的失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并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承诺备案的项目建成投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承诺备案内容组织节能竣工验收,并把竣工验收报告报我市节能审查部门备案,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投产运行;未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责令企业整改,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运行;投产稳定运行后,节能管理机构、节能监察机构不定期对项目实际能耗水平等承诺备案内容进行专项监察。采取在线监测和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落实监管工作责任
1.建立在线监测平台。投资项目的监测平台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投资项目储备库平台”,由产业投资股、能源与环境安全股牵头相关股室配合负责监管。
2.建立现场核查监管机制。现场核查由相关业务监管股室牵头,产业投资股、行政审批股等股室配合。由我局备案的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技改),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按照备案项目开工数不低于10%的要求,确定核查项目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项目核查。
3.建立规范统一的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由综合股(行政审批股)牵头建立规范统一的执法文书,统一的执法流程和统一的执法监管。
三、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应用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线监测、现场核查情况建立每月定期通报制度,能源与环境安全股、产业投资股、行政审批股等股室定期通报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并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涉密除外)推送到“信用龙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互联网+监管”向社会公开,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2.各相关职能业务股室要加强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技改)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和机制,并及时将监管情况报局综合股(行政审批股)汇总。
3.按规定将我局监管情况及时报送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以上通知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漳平市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19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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