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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严查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营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漳平市永福市场监管所查办一起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主体登记案
发布时间:2024-10-21 10:20 作者:黄益峰 来源: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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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漳平市市场监管局永福所接连收到关于辖区一家网络经营户的投诉举报件,反映访经营户在网络经营中存在虚假宣传、商品以次充好、拒不发货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地走访该经营户登记注册地址,经调查核实,发现该经营主体注册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经营地址存在被虚假注册情况。经查询,锁定该经营主体系其负责人委托个体财务马某代理其登记业务,其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办理注册登记,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马某进行立案查处。

  近年来,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破解办理营业执照手续繁琐、时间漫长等难题,漳平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全程网办等系列举措,进一步精简了登记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间、降低了创业成本,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商事登记业务,为群众办照提供了巨大的便利,进一步激发了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政策便利,用提供虚假材料方式取得主体资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注册是市场监管领域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还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漳平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扎实开展查处、撤销以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工作,对虚假登记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打造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同时继续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的配套监管机制,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宽进严管”的监管模式,在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举措的同时,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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