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相关事项
一、办理条件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①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②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③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④2007年8月1日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不予办理。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3.调整残疾等级
申请人为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①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③公务员、人民警察新评需提供单位因公致残证明以及编制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④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⑤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⑥《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①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③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④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⑤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⑦《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3.调整残疾等级:①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②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和原残疾证件;③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④《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三、办理流程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与审核。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上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
③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经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④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公示、审批。
审核:(1)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2)对上报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逐级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省级残情医学鉴定。省级医学鉴定为终极鉴定。
公示: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申请人属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收集,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要时,省级或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派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审批: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后反馈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逐级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省级医学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于收到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⑤发放抚恤金。伤残人员从被批准评定残疾等级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发放抚恤金,并及时录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同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人员,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后,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逐级退还申请人。)
3.调整残疾等级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请。
②其他程序同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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