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

生育登记办理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概述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申请对象

所有生育子女的对象一般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三个月内填报《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如下图),办理生育登记。

享受待遇

       为了平稳有序实施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符合条件生育子女父母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为医保分娩报销等提供便利。

申请说明

      申请办理分为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方式。申请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方式。

如何办理

(一)手机移动端办理。登录:“e龙岩”APP“服务”模块,点击“生育服务”进入生育登记服务页面(如下图),根据操作说明进行生育登记办理。

(二)网页办理。登录福建省生育服务平台(http://www.fjxfjt.com:5001/fjrkfw/index),点击进入办理登记。(如下图)

 (三)微信公众号办理。关注“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中的“生育登记”模块进行登记办理。(如下图)

(四)现场窗口办理。登记对象(被委托人)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办理登记。

申请材料

1.登记对象双方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2.登记对象双方户口簿内容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3.结婚证(未婚生育可不提供)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4.委托登记,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6.依法收养的子女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7.再婚夫妻生育登记,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8.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登记,需分别提供子女死亡证明、设区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9.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10.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相关事情

乡镇(街道)、村(居)负责生育登记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登记对象生育服务登记表后,认真核实登记内容,并对缺失信息及时补充采集,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登记对象补充材料,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核实结论,生成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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