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一件事”服务指南
为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提供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申请等社会救助“一件事”一门受理服务,根据困难情形,分别给予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概述
为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提供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申请等社会救助“一件事”一门受理服务,根据困难情形,分别给予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审核确认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5.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
6.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7.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
申请条件
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并能按要求提供材料,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户籍居民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本市户籍居民的市(境)外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低保、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情形之一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备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
(四)低保边缘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
2.线下办理: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社会救助申请表 |
2 |
诚信承诺书 |
3* |
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 |
4*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 |
5*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核对授权书 |
材料提交说明: 1.为便于根据困难群众困难情形给予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等,鼓励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同时完整提交材料四、材料五; 2.如确定仅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无需提供材料五,材料四仅需提供需申请家庭(个人)居民身份证,材料三一时无法提供的可以村(居)证明替代,但之后如申请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应重新按要求提交材料。 |
办理期限
按所涉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的法定时限办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办理时限参照城乡低保执行。
办理结果
确认同意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从作出决定之日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急难型临时救助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支出型临时救助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不予确认同意的: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热线电话
漳平市民政局7525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