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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3〕102号
发布时间:2023-07-10 09:31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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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3〕102号 
  漳平市益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89393763N 
  地址:漳平市双洋镇东洋村 
  法定代表人:林泽亮
  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养殖公司现建有12栋漏缝猪舍,其中6栋为机械刮粪猪舍,目前存栏量约为2400头,其中母猪约190头。你养殖公司环保设施配有雨污分流措施、漏缝猪舍、刮粪机、异位发酵床设施一套,养殖废水主要进入异位发酵床处理,少部分流至下方田地灌溉。现场检查时,在灌溉吸纳地边缘有一缺口,缺口处有废水排入路边雨水沟,最终经过雨水沟流至双洋溪,监测站人员在吸纳地出口处对排出废水进行采样一瓶。 
  根据2023年4月4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3)第(020)号)显示,你养殖公司灌溉吸纳地边缘排出废水化学需氧量为164mg/L,总磷排放浓度为43.0mg/L,氨氮排放浓度为72.7mg/L。其中总磷排放浓度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4.375倍(化学需氧量400mg/L、总磷:8mg/L、氨氮8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8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3月28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3)第(020)号)证明废水排放超标情况;
  3、2023年4月18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由你养殖公司雷锡贤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身份信息。
  你养殖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养殖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五)条超标排污类第1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养殖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叁佰元整(¥1253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银行办理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养殖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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