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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15 09:16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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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环责改字〔2021〕8号

漳平市赖积伟养殖场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2350881MA32A6YT9H

地址:漳平市新桥镇南丰村

经营者:赖积伟

我局于2021年 4月8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污水处理站有废水外排,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水样一瓶,根据2021年4月13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12)号)显示,该废水氨氮排放浓度为129.2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氨氮:8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4月8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4月13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12)号)证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接到本决定书之立即  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我局将对养殖场你改正情况组织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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