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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新近出台的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精神,以利于各级对政策的落实制定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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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1 16:22 来源:农业农村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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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近年来,我市淡水水产养殖生产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已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但是,随着淡水养殖业的快速发展,造成的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淡水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

  (二)依据。《漳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漳平市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淡水水产养殖行为,统筹推进淡水水产养殖绿色、可持续性发展,解决淡水水产养殖不规范的问题,有效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我市淡水水产养殖业由传统养殖向绿色养殖转变。

  三、主要内容

  《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试行)》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规范养殖范围,包括养殖建设要求和严格土地使用控制。第二部分是规范办理证照,主要围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办理的证件、证明。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办理使用林地审核许可手续;对发生的违法项目,依法处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图入库,信息化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依法处罚。水利部门负责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审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手续和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等五个方面。第三部分是规范污染防治。

  注意事项

  淡水水产养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新增水产养殖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20171016日印发的《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和红虫养殖的通告》(漳政〔201747号)同时废止。

  五、关键词诠释

  淡水水产养殖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农业农村黄星光 联系电话:0597-7532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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