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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农业农村局、漳平市财政局关于撤销对漳平市骏华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2011年部分农机补贴及2012年、2013年农机补贴的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06 17:1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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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农撤字〔20231 

 

漳平市骏华农机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881685059469X

地址: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城内村

根据《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漳检民(行)行政违监〔201635082500002号)、《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漳刑初字第210号)和《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漳刑初字第307号),漳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410对漳平市骏华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骏华合作社”)及邓志芳、罗福来、陈正旺、陈正隆、陈连富等五名农户(邓志芳、罗福来、陈正旺、陈正隆、陈连富等五名农户另案处理)违反规定领取的2011年、2012年、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骏华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法人代表邱志勇,20102012年骏华合作社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评为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2011年,骏华合作社购买了42套农业机械,共获得551150元农机补贴。

201223月份,以骏华合作社及邓志芳、罗福来、陈正旺、陈正隆、陈连富等五名农户名义于2011年购买的47台套农业机械中的12台插秧机被骏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邱志勇转卖给“安徽商人”,从中非法获利,被违法转卖的12台插秧机均是国家财政补贴的农机,相应的补贴资金为328100元,漳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邱志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决邱志勇已经退出的非法所得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邱志勇追缴诈骗赃款人民币313100元。

2012年,骏华合作社购买了12套农业机械,共获得468000元农机补贴。

2013年,骏华合作社购买了56套农业机械,共获得112250元农机补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漳检民(行)行政违监〔201635082500002号);

2.《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漳刑初字第210号);

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漳刑初字第307号);

4.漳平市骏华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材料;

5.《关于报送2011年漳平市第三批购机补贴结算审批报告》(漳农机〔201124号)及其附件;

6.《关于报送2011年漳平市第三批购机补贴结算审批报告》(漳农机〔201136)及其附件;

7.漳平市骏华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业机械汇总表、漳平市骏华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业机械手续材料;

《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购置补贴数量“当年种植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大户和被评定为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的购置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的农业机械,原则上不超过10套(10台主机和与其配套的30台配套农具),且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还规定补贴农机两年内不得转卖、转让,对于违反规定将补贴农机在两年内转卖、转让的补贴对象,经市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骏华合作社2011年申请农机补贴机具42台套,共获得551150元农机补贴,其中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的农业机械超过10台套,超过部分的农机补贴应退回,即骏华合作社应退回79930元农机补贴。201223月份,以骏华合作社及邓志芳、罗福来、陈正旺、陈正隆、陈连富等五名农户名义于2011年购买的47套农业机械中的12台插秧机被骏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邱志勇转卖给“安徽商人”,被违法转卖的12台插秧机相应的补贴资金为328100元应退回。漳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邱志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决邱志勇已经退出的非法所得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邱志勇追缴诈骗赃款人民币313100元,因此,不再对邱志勇骗取农机补贴款进行处理。由于骏华合作社2011年购买的其中7台插秧机于201223月份被骏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邱志勇转卖,应取消骏华合作社20122月起5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即骏华合作社20122月起5年内不具备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因此,骏华合作社于2012年购买的12套农业机械共获得的468000元农机补贴及2013年购买的56套农业机械共获得的112250元农机补贴应退回。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示范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区)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规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之规定,经研究,漳平市农业农村局、漳平市财政局决定如下:

一、撤销对漳平市骏华农机专业合作社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超限申领79930元的补贴,收回漳平市骏华农机专业合作社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79930元。

二、撤销对漳平市骏华农机专业合作社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收回漳平市骏华农机专业合作社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468000元。

三、撤销对漳平市骏华农机专业合作社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收回漳平市骏华农机专业合作社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2250元。

漳平市骏华农机专业合作社必须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合计:660180元)缴入漳平市农业机械推广站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户名:漳平市农业机械推广站,账号:13760101040010700),再由漳平市农业机械推广站退回财政国库专户。

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撤销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撤销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电话:0597-7533279

地址:漳平市八一路105号市政府二层

邮政编码:364400

漳平市财政局

电话:0597-7532944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和平中路138

邮政编码:364400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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