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3〕2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3年渔业发展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第二批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51号)
二、补助对象
漳平市辖区内从事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社或新型经营主体。
三、补助内容
在近期已经建成、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并且能够在一年内建设完成(以项目批复时间为准)的设施渔业项目,项目需按照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技术要求。标准化稻(莲)渔塘:连片规模不小于20亩;
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和普通工厂化养殖:标准化养殖池水体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四、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不超过新增投入的二分之一,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如下:普通工厂化养殖补助标准上限200元/平方米(以养殖池水面计算);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补助标准上限400元/平方米(以封闭式循环水养殖池水面计算);稻(莲)渔塘综合种养补助标准上限2000元/亩(稻(莲)田面积计算)。
五、申报程序
实施主体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项目→县级按照省里下达资金额度进行批复→实施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完成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公示合格→报送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六、申请材料
1.《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申报文本》,补助100万元以上项目还需组织编制可研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及地理位置图。
3.业主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养殖使用证明,指具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通过土地流转的还需养殖租赁合同。
5.其他与项目申报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咨询电话
0597-7533625。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