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26-05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漳林〔2025〕23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8
- 内容概述: 漳平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闽林综〔2023〕65号)及《中共漳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林业局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漳委办发〔2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局的权责清单进行调整,主要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类型,调整后权责事项有50项,其中:行政许可1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监督检查13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其他权责事项18项。原《漳平市林业局关于调
整权责清单的通知》(漳林〔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漳平市林业局权责清单(2025版)
漳平市林业局
2025年6月5日
附件
漳平市林业局权责清单(2025版)
表一:行政许可(共13项)
事项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
内设机构 |
行使 |
备注 |
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采伐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9年修订)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资源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2.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初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第三次修订)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资源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3.低质低效的公益林改造采伐初审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资源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4.因特殊需要采伐公益林初审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资源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5.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初审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资源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6.低质低效的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改造采伐初审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资源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7.因特殊需要采伐的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初审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资源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8.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资源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9.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县级)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资源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10.林木采伐许可证注销(县级)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资源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2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9年修订)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2.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
3.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延期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
4.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变更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注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
3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1.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9年修订)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2.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
3.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延期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
4.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变更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
5.临时占用林地县级注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
4 |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1.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9年修订)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2.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
3.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变更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
4.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注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
5 |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批 |
1.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8年第三次修正)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2.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
3.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
4.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
5.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
6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含2个子项) |
1.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8年第三次修正)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2.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变更初审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
7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1.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改)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受龙岩市林业局委托实施 |
2.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受龙岩市林业局委托实施 |
|||
3.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注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受龙岩市林业局委托实施 |
|||
4.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受龙岩市林业局委托实施 |
|||
8 |
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1.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改)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2.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
3.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
4.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注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
9 |
采集、出售 |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修正) 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业窗口) |
县级 |
|
10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1.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正)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11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1.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正)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林政股、林业窗口) |
县级 |
|
12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4个子项)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 |
1.《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正)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种苗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2.县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种苗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3.县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种苗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4.县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种苗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13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
1.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森防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受省林业局委托实施 |
2.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森防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受省林业局委托实施 |
|||
3.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检验后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森防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4.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查核后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森防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
5.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森防站、林业窗口) |
县级 |
|
表二:行政征收(共1项) |
|||||||
事项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
内设机构 |
行使 |
备注 |
1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
1.《森林法》 |
行政征收 |
计财股 林政股 资源站 |
县级 |
|
表三:行政给付(共2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因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补偿 |
|
《种子法》 |
行政给付 |
计财股 营林股 |
县级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2 |
对古树名木养护人的养护经费补助 |
|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 |
行政给付 |
计财股、造林绿化中心 |
县级 |
|
表四:行政监督检查(共13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
1.对林地保护的监督检查 |
1.《森林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林政股、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2.对森林采伐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资源站、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
3.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资源站、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2 |
对退耕还林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退耕还林项目的行政检查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
行政监督检查 |
营林股、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3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检查 |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防灾减灾中心、 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4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
1.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修订》) |
行政监督检查 |
林政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仅限林业部门管理范围实施。 |
2.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行政监督检查 |
林政股、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仅限林业部门管理范围实施。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5 |
对林木种苗的监管 |
1.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
1.《种子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种苗站、营林股、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2.对林木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种苗站、 营林股 、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6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的检查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森防站、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7 |
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1.《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开展巡查,发现破坏湿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和指导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所管辖湿地内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其他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组织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 2.《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第五条第一款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认定和建设保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检查和评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加强对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湿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湿地及其景观资源保护利用以及景区建设和经营管理情况。 |
行政监督检查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仅限林业部门管理范围实施。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8 |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
1.《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9 |
对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
|
1.《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0 |
对林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对林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产品质量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林业技术推广中心、产业股、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11 |
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检查 |
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检查 |
1.《种子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种苗站、营林股、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12 |
对利用古树名木资源的监督检查 |
对利用古树名木资源的监督检查 |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造林绿化中心、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13 |
对林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对林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防灾减灾中心、各乡镇林业站(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
县级 |
|
表五:行政确认(共1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古树名木认定、变更和注销 |
古树名木移植数据更新和养护人变更 |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 |
行政确认 |
造林绿化中心 |
县级 |
|
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和注销 |
县级 |
表六:其他行政权力(共2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生态公益林调整审查 |
2.生态公益林调整省级审批 |
1.《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资源站 |
县级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2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1.《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 |
县级 |
|
表七:其他权责事项(共18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和评估 |
|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政股、资源站 |
县级 |
|
2 |
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 响,并对有关危害进行调查处理 |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政股、资源站 |
县级 |
|
3 |
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政股、资源站 |
县级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4 |
开展有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政股 |
县级 |
|
5 |
制定并公布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的范围及禁止、限制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政股 |
县级 |
|
6 |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 |
|
1.《森林法》 |
其他权责事项 |
资源站 |
县级 |
|
7 |
组织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 |
|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资源站 |
县级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8 |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 |
|
1.《森林法》 |
其他权责事项 |
资源站 |
县级 |
|
9 |
确定森检对象补充名单 |
|
1.《森林法》 |
其他权责事项 |
森防站 |
县级 |
|
10 |
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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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森防站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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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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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森防站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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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2 |
组织除治森林病虫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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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森防站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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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和保护情况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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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政股、资源站 |
县级 |
仅在林业部门管理范围实施。 |
14 |
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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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政股、资源站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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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5 |
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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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公园保护中心、林政股、资源站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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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含公益林、天然林等重要档案因子审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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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法》 |
其他权责事项 |
资源站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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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指导公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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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34号)第三条第(二)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营林股 资源站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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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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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34号)第三条第(二)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营林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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