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1600-2022-00002
  • 备注/文号:漳政办〔2022〕29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19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12-20 15: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完善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请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福建省、龙岩市及我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完善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宣传部、台港澳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文体旅局、医保局、团市委、市妇联、残联、市消防救援大队、龙岩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龙岩车务段漳平西站、厦门铁路公安处漳平车站公安派出所等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各乡镇(街道)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由市级成员单位对应的乡镇(街道)业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下设联络员,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业务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有变动的,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填报《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表》,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一次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或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研究和讨论有关事项。每年的例行会议,可召开联络员会议,或结合综治平安、民政等工作会议召开。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具体措施

  (一)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能,全面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对街面路巷、车站广场、公园廊亭、桥梁涵洞、废弃房屋等可能存在流浪乞讨人员的露宿和活动场所加大巡查力度,做好劝导、引导、护送、救助等工作。

  (二)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劝导、引导其前往救助机构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等受助人员,应当护送至民政救助机构救助,填写《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办理人员交接手续。救助机构根据求助人员意愿,予以提供救助服务。对不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要根据实际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物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养老院、幸福院等场所设置临时救助点(救助服务点),为辖区内的流浪受助人员提供救助服务。

  (三)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身患疾病或疑似精神异常等流浪乞讨人员,应护送其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填写《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登记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公安部门跟进身份核查等工作,民政部门跟进救助、寻亲和返乡等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部门要积极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得到保障。

  (五)对流浪乞讨人员遗体处理。一是对公共场所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当地公安部门鉴定并出具死亡证明等材料,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二是对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或在民政救助机构内突然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医院和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等材料,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殡仪馆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接运遗体,对公告7日后无人认领的遗体火化,对火化后18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骨灰深埋处理。

  附件:1-1.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

        1-2.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登记表

        1-3.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表 

 

  附件2

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陈  键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唐丽萍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赖永健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陈阿委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祖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志华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林有星  市法院党组成员

                  黄晓菁  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陈金明  市发改局党组成员

                  黄思源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

                  邱应鹏  市公安局副政委

                  刘一田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

                  陈启聪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上立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施志强  市人社局副局长

                  黄  江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

                  曹文科  市交通运输局发展中心主任

                  邓大略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许金钟  市卫健局副局长

                  赖国强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詹春明  市文体旅局副局长

                  郑志彬  漳平医保局副局长

                  陈旭明  团市委副书记

                  陈巧华  市妇联副主席

                  张秀珍  市残联副理事长

                  曹金祥  市委台港澳办副股长

                  罗  勋  市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陈志勇  龙岩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队长

                  黄憭繁  龙岩车务段漳平西站站长

                  丘毅龙  厦门铁路公安处漳平车站公安派出所所长

                  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民政工作的分管领导

  附件3

漳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委政法委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主要方面,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范畴,加强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市委宣传部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秩序,引导良好社会风尚。

  三、市委台港澳办

  做好涉台和涉港涉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四、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将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措施纳入社会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予以统筹研究吸纳,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制度。

  五、市法院

  对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六、市检察院

  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市发改局

  推进民政部门和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公办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其兜底保障能力。

  八、市教育局

  支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职业教育,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中等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流浪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九、市公安局

  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引导、护送等救助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设摊表演、乞讨等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疑似精神异常人员、危重病人和醉酒人员,通知医疗机构接诊或护送至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和醒酒。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寻亲力度,建立全市统一的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机制,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申请,及时开展身份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指导基层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落户申请,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办理户口登记;为符合落户条件或恢复户籍条件的返乡人员办理落户或恢复户籍。指导基层公安机关,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向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信息核查、治安等工作。

  十、市民政局

  研究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救助服务标准规范。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协调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宣传救助管理政策。监督和指导救助站和乡镇(街道)民政办等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接收和救助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帮助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运行、资金使用、信息系统使用、风险隐患排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市司法局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

  十二、市财政局

  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运转经费和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保安、社会工作者的相关待遇。

  十三、市人社局

  指导基层人社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政策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指导基层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保安、社会工作者的相关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十四、市城市管理局

  指导、监督基层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区域内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流浪乞讨行为联合整治工作。加强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等行为进行管理,劝导、劝离占道经营的职业乞讨人员或残疾乞讨人员,做好特殊困难和需要救助人员的引导、护送救助等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指导基层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受助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十六、市农业农村局

  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贫困流浪乞讨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规范纳入建档立卡管理,并指导基层部门提供相应的精准帮扶服务。

  十七、市卫健局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漳平市医院和各乡镇(街道)卫生院。指导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无条件收治流浪乞讨病人,确保受助人员得到及时救治;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诊就诊、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等民政福利机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等进行监管,根据救治需要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审核,相关费用结算按规定和现行渠道执行。

  十八、市场监管局

  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基层监管部门依申请对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开办食堂)的机构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十九、市文体旅局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配合开展寻亲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秩序,引导良好社会风尚。

  二十、漳平医保局

  依据民政等部门提供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名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或落户安置人员等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并落实医保政策,保障其基本健康权益。

  二十一、团市委

  依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配合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二、市妇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各类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组织基层妇联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防止困境未成年人流浪、流落在外。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开展控辍保学、青少年维权、家暴庇护等关爱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未成年人救助关爱保护工作。

  二十三、市残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残疾等级鉴定等相关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二十四、市消防救援大队

  对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十五、龙岩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

  在区域范围内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并做好特殊困难和需要救助的人员护送交接等工作。

  二十六、龙岩车务段漳平西站

  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七、厦门铁路公安处漳平车站公安派出所

  在区域范围内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并做好特殊困难和需要救助的人员护送交接等工作。

  二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属地派出所、城管部门、民政部门、卫健部门等工作人员及村(居)协理员协同联动,认真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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