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1000-2021-00008
  • 备注/文号:漳政办〔2021〕42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08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11-23 17:4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1〕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扶贫资产管理,根据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1〕40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十三五”期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为进一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将“十三五”期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我市成立扶贫资产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由市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组成。

  组  长:李毓文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张慧敏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陈礼明  市政府办副主任 

              李文景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陈义士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巧玲  市住建局局长

              卢永恒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叶盛寿 市水利局局长

              陈龙泉 市林业局局长

              杨长德 市人社局局长

              陈祖丰 市文旅局局长

              陈 震 市财政局副局长(临时负责)

              李昌平 漳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三、工作内容及任务分解

  (一)资产管理范围

  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及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

  (二)资产管理分类

  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  

  (三)资产登记

  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跨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县级主管部门;跨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当地乡(镇)政府。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和管理。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开展实地调查,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公告审核结果。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对账实相符的,应于清点核对结束后30天内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村

  (四)资产确权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村集体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乡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市直部门实施市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市级所有,全部纳入市级直管范围,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村

  (五)资产经营使用

  1.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采取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经营方式,择优选择经营主体,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2.经营者应从有特色产业优势、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择优选定,优先选择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专业合作社。

  3.扶贫资产的经营必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扶贫资产的经营需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项目经营要优先吸纳本地脱贫人口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通过就业巩固脱贫增收。

  4.扶贫资产经营者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脱贫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项目外,脱贫村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村委会、经营主体

  (六)资产收益分配

  1.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市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巩固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脱贫户与脱贫户之间的差距。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经管站及相关村委会、经营主体

  (七)资产监督管理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各扶贫资产管理方,要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

  1.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

  2.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建档立卡脱贫户的合法权益,负责扶贫资产经营者选定和日常管理。扶贫资产经营者要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或维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资产报告等制度。

  3.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对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等对扶贫资产履行监督职能。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街道)、村委会、经营主体

  (八)资产盘活和处置  

  1.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乡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群众意见,邀请专业人员对该资产进行分析评估,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2.扶贫资产处置包括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方式,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村委会、经营主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问题找准、举措谋实、限期解决”的要求,统筹部门、乡、村的工作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资产台账,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监督管理,将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定期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类指导,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

  (三)严肃执纪问责。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体现扶贫资产巩固脱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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