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5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漳政办〔2025〕12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9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惠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惠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5-29 11: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漳平市惠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2025513日漳平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28     

 

漳平市惠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惠企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惠企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龙岩市级及本级等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惠企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政府主导、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具体负责。

(一)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文件规定,拟由相关部门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相关规定注明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同时应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在申报惠企资金项目时,应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强化审核责任,认真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减不符合政策、合同条款和相关规定的惠企资金,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督促企业在

收到政府惠企资金后,应根据资金性质、用途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有关财税规定,依法依规处理账务,自觉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税务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书面作出审查结论。

(三)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牵头编制惠企资金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按照用途、范围分配和管理惠企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加强惠企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惠企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惠企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惠企资金主要用于产业扶持、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绿色低碳、稳岗就业、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惠企资金补助类型

(一)直接补助:按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产等)投资比例或定额给予补贴。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惠企政策措施的企业融资利息给予补贴。

(三)奖励资金:对达标企业(如培育规上企业、科技研发投入、产业扶持发展、对外推介等)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配套支持:对获得上级资金的项目,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地方配套资金。

(五)其他补助:对符合各级政府惠企政策措施的项目,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根据财力实际情况和企业申报需要,按照比例或定额给予补助。

第七条  惠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奖金、津补贴。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财力缺口和偿还政府债务。

(六)不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七)其它与惠企政策和规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惠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执行期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偏离绩效目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  惠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部门或单位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在惠企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漳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