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经漳平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2026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废止《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漳政规〔2023〕1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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