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00-02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漳政规〔2025〕3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9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漳平市行政区域内。
二、禁猎期
5年,自2025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止。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事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毒药、麻醉药(枪)、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夹、吊杠、滚笼、排刺、猎套、猎夹、电网(其他电击工具)、网套、地枪(地弓)、弓箭(组合弓、复合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弹弓、标枪、粘网、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装置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犬捕、鹰(隼)抓、声音诱捕、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设置陷阱、网捕、捡蛋、捣巢、毁穴、挖洞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禁猎工具和方法。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漳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
猎捕。
六、本通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本通告由漳平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原《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漳政〔2020〕4号)同时废止。
监督举报单位:
漳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0597-7823584
漳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0597-3206110
漳平市林业局 0597-7823832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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