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00-0200-2022-00026
- 备注/文号:漳政规〔2022〕11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7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永福镇等14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继续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扎实推进乡镇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按照“一乡(镇)一清单”“成熟一批、赋予一批”赋权形式,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平市人民政府赋予永福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漳平市人民政府赋予新桥、和平、西园、芦芝、南洋、溪南、象湖、双洋、赤水、拱桥、官田、灵地、吾祠等13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漳平市推进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落细落实改革工作责任,及时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在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前,赋权清单中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仍由放权部门实施)、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做好赋权乡镇事项的承接等有关工作,确保乡镇 “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1.漳平市人民政府赋予永福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2.漳平市人民政府赋予新桥、和平、西园、芦芝、南洋、溪南、象湖、双洋、赤水、拱桥、官田、灵地、吾祠等13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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