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漳政办规〔2022〕15号文件的通知
漳政办规〔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等相关规定,经漳平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2025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废止《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15号)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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