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漳政规〔2023〕11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创造更加适宜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福建态环境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函》等文件规定,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北至漳平三中,东至富山产业园边界,南至外环南路,西至漳平一中。(详见附图)

  二、禁燃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第Ⅲ类燃料。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具体要求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鼓励推动禁燃区内居民停用高污染燃料并将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为使用清洁能源的设施。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2312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鼓励支持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使用电厂集中供热。

  (四)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限值。

  (三)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机组排放限值。

  (四)低氮燃烧技术。指用改变燃烧条件的方法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如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烟气再循环燃烧等。

  (五)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生效之日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漳平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漳政〔201939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相关管理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图:漳平市城区禁燃区示意图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311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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