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漳政规〔2023〕9号

  为有效遏制我市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50米(含50米)范围以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三、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我市将根据实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或禁火令,此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市森林防火区均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野外用火管理

  1.森林高火险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禁火令期间,全市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严防失火。

  3.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野外用火相关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解释工作由漳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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