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漳政规〔2023〕8号

全市自来水用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自来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征收标准

  对全市自来水用户调整水资源费标准从0.01元/吨调整为0.08元/吨(其中,目前水费已含水资源费0.01元/吨,另加征收水资源费0.07元/吨)。

  二、开征日期

  2023111日起执行

  三、征收范围

  城乡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

  四、征收方式

  委托福建水投集团漳平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用户水费时一并征收水资源费。

  五、征收期限

  有效期限5年,自2023111日至20281031日。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1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