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04-0300-2020-00016
  • 备注/文号:西政〔2020〕33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西园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12
  • 内容概述: 漳平市西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漳平市西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0-12 15:27
  

 

 

西202033 

 

漳平市西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农村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闽民保〔201821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民保〔20187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783号)、《漳平市2020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漳民〔202034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的通知》(漳政综〔202072 )精神,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2021年度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的复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20201012日至1130日。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均为家庭年人均收入7908元(659/月)。对批准获得我市低保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分档按月发给低保金。

农村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一档为每人每月25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28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659元,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290元;城市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一档为每人每月38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41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659元,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857元;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028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585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885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1)分散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57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93元,全护理每人每月628元。

2)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88元,半护理每人每月727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382元。

三、认定条件

(一)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持有漳平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1.低保申请人范围界定

具有漳平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除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必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外,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并按《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

其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有关规定: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计算公式:(家庭月总收入月低保标准×2×家庭人口)×50%÷应赡养抚养扶养人数。

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年低保标准8倍(即7908×863264元,下同)、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中高档汽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10万元以上确定)、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富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2.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应扣除低保政策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基础养老金、抚恤优待金、医疗救助金、帮困助学金、计生家庭扶助金、残疾人补贴、节日补助等转移性收入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

在核算低保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在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对具备劳动能力、就业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3.家庭财产核定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认定条件为不超过我市城乡低保年标准的4倍(即7908×431632元,下同)。家庭金融资产中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

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不得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4.普通贫困家庭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659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按户入保。

5.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1)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19685元,下同),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②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③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即19685-28121元,下同),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2)因残致贫家庭:残疾人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②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③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残疾人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

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单人入保:

①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②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

③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即1570×50%785元);

④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⑤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3)因学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

②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④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4)多重原因致贫家庭

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二)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18倍;

2)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2法定义务人虽不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但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状况同时符合《漳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783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家庭财产状况无《漳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无《漳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5.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2)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8倍;

3)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屋(含住房和非居住用房,下同);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

5)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购买、新建房屋,或者高档装修房屋;

6)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

6.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但父母已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其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继续认定为特困人员。

7.无法查明身份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经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申请受理。1020日前,开展年度复核工作布置,粘贴低保年度复核、申请公告,镇要加强与扶贫、医保、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数据比对,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提高精准识别能力,做好申请受理工作。要加强本辖区低保(特困)经办人业务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放政策宣传册,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二)入户调查。1030日前,组织挂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在村两委协助下,对照202010月低保、特困在册名单及新申请对象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低保入户调查表》,并与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三)年度民主评议。1115日前,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包村领导、干部、村两委成员、村民政协理员以及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字确认评议票决结果,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民政办。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并将结果在村级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个别虽没有通过民主评议,但经再次入户核实认定确实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对象,镇可通过一事一议形式研究决定。

(四)审核。1125日前,镇民政办应当根据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复核)和民主评议结果综合考量,依据低保(特困)法规政策对申请家庭逐户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镇政府审批。1130日前,镇长组织低保(特困)审批小组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意见。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两委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对审批通过的对象,共同申请人信息要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请审批表要通过扫描进行电子存档。

(六)公开公示。1210日前,对复核、动态拟批准的对象,镇民政办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的公开栏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及补助金额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挂村领导、包村干部签字确认,经镇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民政)和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签字后,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及动态新增、减退、调整的名单形成审批备案报告上报民政局备案。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应按要求在镇、村两级进行长期公示被举报或其他线索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

(七)备案上报。1220日前民政办审批备案报告及相关附件(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统计表、发放花名册、动态调整花名册、延保渐退花名册以及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进行汇总,经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民政局备案。民政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新增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疑似对象,交由各乡镇复查复核。

五、档案管理工作

按照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的通知》(漳政综〔2020127 要求,规范纸质档案,建立电子档案,并完善信息数据。

六、医保缴费

2021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需个人提前缴交医保,待名单确定后给予返还。镇民政办需告知停保对象本人做好医保缴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排查力度。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应进则进(应保尽保)、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严格公示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扩大低保对象覆盖面,抓好支出型贫困低保政策落地见效。要认真按照《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闽民救〔202021号)、《漳平市2020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漳民〔202034号)要求,逐户逐人排查监测预警对象和本辖区人口中其他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对象,做好主动发现工作,全面落实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切实强化兜底保障。在年度复核认定工作中,要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要求,认真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政策,在低保扩大覆盖面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切实增强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切实做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确保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三)加强政策衔接及信息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未脱贫贫困户进行认真排查,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建立完善低保对象信息台账,及时与扶贫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要进一步做好低保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确保数据精准、按月更新,确保与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完好、数据准确。

(四)落实延保渐退机制。健全低保与扶贫衔接机制,对红色预警对象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注意激发其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进一步完善延保渐退机制,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已到达退保条件,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支持其稳定脱贫。

(五)加强低保工作监督考核。继续将2021年低保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重点监测低保覆盖面合理化水平及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确保2021年低保人数比2020年年底低保人数增加5%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100%,没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认定为生活可自理。各乡镇要严格落实《漳平市2020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漳民〔202034号)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核查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问责力度。

附件1.公告(一)、公示(二)(三)

2.村(居)低保(特困)审核上报报告

      3.乡(镇)低保(特困)审批备案报告

 

 

漳平西园镇人民政府

                          20201012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西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2日印发

附件1

公告

(一)

 

根据低保、特困相关政策规定,城乡低保、特困实行一年一核定,现就开展2021年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持有漳平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7908元,即月人均收入659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重病重残因学等支出型贫困家庭员,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三、新申请2021年度城乡低保对象请于    日前将书面申请交       乡(镇)社会事务综合办(民政窗口)处。已享受低保对象默认继续申请,无需重新申请。

西园镇人民政府

    


公示(二)

 

复核、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

你村(居)下列家庭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范围,现将审核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可直接向乡镇政府反映。
    公示时间:                   日至                   日(公示期为5天)
    乡镇政府举报电话:7550058                市民政局举报电话:7525982

 

乡镇政府(盖章)                                                                                                                                                                                             

序号

申请保障类别

保障对象姓名

申请人

姓名

家庭所在村(居)

家庭
人口数

拟保障
人口数

家庭成员 月人均

收入(元)

 

 

 

 

 

 

 

 

 

 

 

 

 

 

 

 

 

 

 

 

 

 

 

 

 

 

 

 

 

 

 

 

 

注:由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所有复核、新增保障对象信息都要公示。


公示(三)

低保/特困审批公示单

 

经批准以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乡镇政府:7550058               

市民政局:7525982

 

   审批单位(盖章)

      

 

申请人

姓名

保障

类别

保障

人口数

家庭

人口数

拟保障

金额

(元/月)

家庭所在村(居)

 

 

 

 

 

 

 

 

 

 

 

 

 

 

 

 

 

 

 

 

 

 

 

 

 

 

 

 

 

 

 

 

 

 

 

 

 

 

 

 

 

 

 

 

 

 

 

 

 


附件2

 

村(居)低保(特困)审核上报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我市低保(特困)政策及申报程序,经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年度民主评议通过,拟将          等共          人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该评议结果于             日至                        (村务公开栏或村民聚居地显要位置)张榜公示7天后,群众无异议。

现将有关材料上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附件:1.本村(居)低保(特困)统计表、花名册、动态

调整花名册、延保渐退花名册

2.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3.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4.低保入户调查表

5.新增对象审批表、原享受对象复核认定后对象审批表

6.低保评议会议记录、公示照片

 

村(居)主任(签字):

村(居)书记(签字):

乡(镇)包村干部(签字):

乡(镇)挂村领导(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附件3

 

乡(镇)低保(特困)审批备案报告

 

市民政局:

按照我市低保(特困)政策及申请程序,经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年度民主评议、审核审批通过,批准将             等共      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该审批结果已于              日至              

          乡(镇)公开栏或村民聚居地显要位置张榜公示七天后,群众无异议。

现将有关材料上报备案。

附件:1.低保(特困)统计表、发放花名册

      2.动态调整花名册

3.延保渐退花名册

4.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民政)(签字):

乡(镇)分管民政领导(签字):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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