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08-0600-2018-00051
- 备注/文号:新政〔2018〕124号
- 发布机构:新桥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28
- 内容概述: 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低保及特困对象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政〔2018〕124号
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19年农村低保及特困对象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民保〔2018〕7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保〔2018〕71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7〕83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评审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8〕166号)精神,决定在我镇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二、救助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2019年我镇取消城市低保原居委会居民按农村低保申请,原和睦居委会居民向新桥村申请,原麦元居委会居民向西埔村申请。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6960元(即每月580元)。
1.对批准获得我市低保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分档按月发给低保金。
2. 农村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一档为每人每月25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28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580元,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26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754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905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1)分散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38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45元,全护理每人每月552元。
(2)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66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14元,全护理每人每月662元。
三、认定条件
(一)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持有漳平市新桥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1.低保申请人范围界定
具有漳平市新桥镇户籍的居民,除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必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外,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并按闽民保〔2013〕550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
其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有关规定: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2倍(含2倍13920元)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8倍(即55680元)、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中高档汽车、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富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2.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应扣除低保政策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基础养老金、抚恤优待金、医疗救助金、帮困助学金、计生家庭扶助金、残疾人补贴、节日补助等转移性收入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
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80元)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证其实际收入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在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3.家庭财产核定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认定条件为不超过我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的4倍(27840元)。家庭金融资产中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
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不得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4.重病重残救助
(1)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17年我市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为15902元,15902*70%=11131元(即928元/月)。
②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期间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市低保标准;
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27840元);
④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因病致贫家庭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但低于100%(即农村在928元/月至1325元/月之间),其他条件符合闽民保〔2016〕289号文件规定的,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给予全额救助。
(2)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①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精神、智力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成年无业残疾人,其他条件符合闽民保〔2016〕289号文件规定的,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②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③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月收入928元);
④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农村低保标准的8倍(即55680元)。
(3)重病重残保障标准
①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我市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另对重病患者本人可增发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不超过全额救助)。
②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的,或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本人均按我市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救助。
(二)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本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18倍(分散13572元、集中16290元);
(2)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2)法定义务人虽不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但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状况同时符合漳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六条(无劳动能力)、第七条(无生活来源)规定情形之一,且家庭财产状况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本通知第三(二)5条)情形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本通知第三(二)5条)情形的。
5.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2)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18倍(分散13572元、集中16290元);
(3)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屋(含住房和非居住用房,下同);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
(5)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购买、新建房屋,或者高档装修房屋;
(6)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
6.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但孤儿应参照特困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7.无法查明身份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经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申请受理。9月下旬开展年度申请受理工作,各村要积极宣传、主动摸底排查等形式,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同时要加大低保(特困)政策宣传力度,精心做好福建省低保相关政策解读,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
(二)入户调查。10月20日前,各村结合核对反馈数据,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农村低保入户调查表》,并与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10月25日前,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包村领导、干部、村两委成员、村民政协理员以及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字确认评议票决结果,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并进行公示。
(四)审核。11月5日前,镇根据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结果综合考量,依据低保(特困)法规政策对申请家庭逐户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对。11月10日前,镇务必要将在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新申请人员信息全部录入核对平台。市民政局于11月15日前完成核对平台市级上传操作流程。新申请对象和原在册对象填写《授权书》时,一定要把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一起录入核对平台,以便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情况。
(六)审批及第二次公示。12月31日前,市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对新增对象至少30%入户调查,并做好低保(特困)审批及第二次公示。
五、档案管理工作
1.农村低保户:镇、村召开布置工作会议记录复印件、村级公示材料复印件、户口簿、授权书、经济状况登记表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乡镇存档,调查表、申请表、审批表、近亲属备案表、表1-表6的表册一式两份(民政局、镇各一份),上报民政局审批后按“一户一袋”进行整理建档。
2.特困人员:按照省民政厅、省档案局转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保[2013]134号)要求,做好特困供养一户一档材料的归档等有关工作。授权书、经济状况登记表、特困人员审批表、供养协议书、申请书、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表、身份证、残疾证、户籍证明等五保档案材料一式两份(民政局、镇各一份)上报民政局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排查力度。各村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应进则进(应保尽保)、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严格公示”的基本原则,始终恪守为民之责、深怀爱民之心,时刻把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同时,进一步扩大低保对象覆盖面,对重残(含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重病(含2017年医疗自费1.5万元以上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2016年以来已退保、2017年申请低保审核未通过人员、低保提标后符合条件对象等6类人群继续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确保党和政府的低保惠民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努力让困难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切实强化兜底保障。在评审工作中,要认真落实重病重残救助政策,确保在扩大覆盖面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努力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过程变成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谋幸福的过程,切实增强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
(三)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未脱贫贫困户进行认真排查,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建立低保对象信息台账,及时与扶贫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要进一步做好低保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确保数据精准、按月更新,确保与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完好、数据准确。《漳平市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对统计表》(见附件)由镇民政办、扶贫办汇总盖章确认,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四)落实延保渐退机制。在低保对象定期复核时,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超过规定条件的,自认定次月起延保渐退,如果是虚报、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应立即取消低保救助。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重新返贫等原因又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镇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福建省民政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龙岩市农村低保“最后一公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低保(特困)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为精准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放在首位,既要力求“一个不错”,更要确保“一个不漏”,对家庭经济状况难以认定且有特殊困难的边缘群体,应适当从宽把握。要注意将违法违纪、失职失责与落实“边缘从宽、留有缓冲”等惠民举措区别开来,将谋取私利与出于公心区别开来,将有规不依与探索实践区别开来,容错纠错、爱护干部,营造担当尽责、务实为民、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附件:1.低保申请公示
2.低保人员名单公示
3.村(社区)农村低保审核材料上报报告
4.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漳平市新桥镇人民政府
附件1
低保申请公示
根据低保特困相关政策规定,城乡低保、特困实行一年一核定,现就开展2019年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持有漳平市新桥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696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重病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二、具有本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三、申请2019年度农村低保对象请于 月 日前将书面申请交 村评议小组,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请。
新桥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2
低保人员名单公示
根据村村民申请,经入户调查核实和镇、村联合评议小组评议,拟同意下列人员列入2019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7天内向低保评议小组反映。低保举报电话:0597—7661069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人) |
致贫原因 |
拟月人均 补助标准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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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小组成员(签名):
包村干部(签章):
新桥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3
村农村低保审核材料上报报告
新桥镇人民政府:
按照低保政策及申报程序,经本人申请、入户调查、评议小组评议通过,拟将等共户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该评议结果于年月日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聚居地显要位置)张榜公示七天后,群众无异议。
现将有关材料上报,请新桥镇人民政府审核。
附件:1.低保统计表、花名册
2.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财产查询授权书
3.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4.入户调查表
5.新增低保对象审批表
6.低保评议会议记录、公示照片
村主任(签字):
村书记(签字):
镇包村干部(签字):
镇挂村领导(签字):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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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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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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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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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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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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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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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保障情况 |
户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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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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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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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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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办人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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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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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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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每月保障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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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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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困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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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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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审核意见 |
经办人员申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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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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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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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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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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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主任: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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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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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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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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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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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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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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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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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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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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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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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中经办人员是指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的各级民政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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