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10-0700-2021-00017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象湖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3
  • 内容概述: 象湖镇2021年临时救助、城乡居民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办理流程及发放标准
象湖镇2021年临时救助、城乡居民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办理流程及发放标准
来源:象湖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1-12-23 16:37
象湖镇2021年临时救助、城乡居民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办理流程及发放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开展年度申请受理工作,各村要加强与扶贫、医保、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数据比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象排查、家计调查等工作,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提高精准识别能力。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同时要加大低保(特困)政策宣传力度,精心做好福建省低保相关政策解读,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

  2.入户调查。镇要结合核对反馈数据,组织安排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照低保、特困在册名单及新申请对象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入户调查表》,并与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各村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包村领导、干部、村两委成员、村民政协理员以及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字确认评议票决结果,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个别虽没有通过民主评议,但经再次入户核实认定确实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对象,村可通过“一事一议”形式研究决定。

  4.审核。我镇应当根据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复核)和民主评议结果综合考量,依据低保(特困)法规政策对申请家庭逐户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

  5.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我镇要将在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新申请人员信息全部录入核对平台。新申请对象和原在册对象填写《授权书》时,一定要把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一起录入核对平台,以便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情况。

  6.审批及公示。对审批通过的对象,共同申请人信息要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请审批表要通过扫描进行电子存档。

  7.需要的材料。申请确认书、核对授权书、提供证明生活困难的其他材料。

  (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发放标准

  全市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均为家庭年人均收入7908元(659元/月)。对批准获得我市低保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分档按月发给低保金。

  农村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一档为每人每月25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28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659元,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290元;城市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一档为每人每月38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41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659元,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

  二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1.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民政办。

  3.镇对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录入核对系统发起核对,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金额低于3000元(含3000元),由市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救助发放3000元(含3000元)以下临时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当面告知申请人或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附件2,下同),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或申请人。

  4.市民政局对收到镇审核材料后,于每月5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研究确定,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

  5.申请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复印件、核对报告。

  2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补偿凭证复印件。医疗费用凭证除原件外,其他涉及医疗费用证明的复印件应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经办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本件系原件复印”,以确保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癌症患者购买特种治疗癌症药物的正式医药机构发票可计入自付医疗费用。除上述凭证以外的其他非正式收款收据一律不作为医疗费用凭证。到外省或厦门市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有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需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方可申请临时救助,否则按医疗费用凭证总额的60%计算自付医疗费用。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需经办人、村书记主任签字认定)。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受伤住院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需经办人、村书记主任签字认定)。因治疗同种疾病多次申请临时救助的,在统计自付医疗费用时,对以往申请临时救助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统计。

  3遭受灾害的需提供镇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及照片。

  4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

  关证明。

  5因意外事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6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临时救助标准

  1.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内只享受临时救助一次(属特困供养人、特殊精神、传染病人、孤儿、革命“五老”人员的除外)。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按一年内(或12个月内)或一次性治疗费用(含住院、特殊门诊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机构理赔和医疗救助及其他各种补助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统称“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确定。

  a.一般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可由村居委会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自付医疗费用高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标准按按自付医疗费用10%的比例标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

  b.特困供养人、特殊精神、传染病人、孤儿、革命

  “五老”人员,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同时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住院无法自理确需聘请护工护理的,可以凭医院出具的护理费用等相关证明,按已支付护理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3万元。

  c.困境儿童(不含孤儿)、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度残疾人(特指一、二重残)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的,自付医疗费用达到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可由村居委会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自付医疗费用高于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标准按自付医疗费用20%的比例标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上述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属于相关对象的证明材料。

  d.因家庭主劳力成员重残、重病等,子女就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大学及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生,不含自费择校生),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子女就学相关材料)

  e.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本人因施行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和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血友病等重大疾病(以下统称“重大疾病”)住院,产生巨额自付医疗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救助标准按自付医疗费用10%的比例标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上述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属于相关对象的证明材料。

  3.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临时生活

  严重困难,给予如下救助:

  a.因遭遇车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困难,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相关材料及照片)

  b.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住房倒塌及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相关材料及照片)。

  c.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急需给予提供帮助,该家庭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由乡镇(街道)驻村领导或驻村干部、民政办干部、村(居)民政协理员入户调查,提交书面证明书并签字盖章,由市民政局审批,给予1000-2000元临时救助金。

  以上各项救助标准将根据救助资金筹资总规模的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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