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14-0700-2018-00008
- 备注/文号:象政〔2018〕63号
- 发布机构:象湖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03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象湖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施行办法的通知
象政〔2018〕63号
关于印发象湖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施行办法的
通知
各村委会:
象湖镇人民政府受漳平市民政局委托,审批小额临时救助(含“救急难”),发放小额临时救助(含“救急难”)资金。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调查、审核,认定申请人符合临时救助小额条件,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乡镇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
一、救助规则
(一)对象申请。属我镇户籍的困难家庭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申请,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特指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以下同),特殊精神、孤儿、传染病人(特指精神疾病和特殊传染病患者患病较重,有可能危害社会安全或公共卫生,需到或在卫生精神(传染)医疗机构长期治疗,以下同)以个人名义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要方式,救助金全部由民政办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内只享受临时救助一次,不得重复申请;属特困供养人员,特殊精神、传染病人的除外。属特困供养人员,特殊精神、传染病人临时救助金可以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或医(治)疗机构。
(三)救助金额。申请镇困难家庭居民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为1000元。
二、救助项目及执行标准:
(一)因大病造成的家庭生活临时困难,原则上住院、特殊门诊费用发票总额为 3万元(含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分以下档次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一档:发票总额3万(含)-5万元(含)的救助500元;
第二档:发票总额5万以上-6万元(含)的救助600元;
第三档:发票总额6万以上-7万元(含)的救助700元;
第四档:发票总额7万以上-8万元(含)的救助800元;
第五档:发票总额8万以上-9万元(含)的救助900元;
第六档:发票总额9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救助1000元;
(二)特困供养人员,特殊精神、传染病人、孤儿的临时救助
1.特困供养人、特殊精神、传染病人、孤儿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全额报销。
三、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要求
(一)家庭(个人):
1.个人申请报告:必须经村(居)委会、镇民政办确认签字并盖章;
2.因大病的要有当年度疾病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特殊门诊)发票总额复印件各一份。
3.因病因难亡故的要提供相关困难材料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各一份;
5.填写《象湖镇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人领取临时救助情况栏目里要填写银行开户帐号、户名。
(二)其他
建立乡镇审批临时救助统计月报制度。乡镇民政办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乡镇上月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花名册汇总表(含电子版)报市民政局备案。
镇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临时救助,在市民政局拨付的临时救助方案包资金额度里先行执行临时救助,应建立相应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本施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漳平市象湖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