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官办〔2019〕6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漳平市村集体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党支部、村委会:
现将《中共漳平市委办公室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委办〔2018〕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漳平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漳平市官田乡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漳平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为深入落实各级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集体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各村每年年初必须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集体重大事项,制定当年度财务计划和报告上年度村集体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推动村集体经济逐步走上计划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发展轨道。乡镇(街道)包村领导、干部必须列席村民代表会议。
二、落实“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制度
凡属重要村务、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均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进行,及时公布决议事项、实施过程和结果。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应规范、详实、完备,及时归档保存。各乡镇(街道)必须加强对所辖村落实“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三、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要求,开展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业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委托手续,要与村集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选聘有会计类专业的人员担任村账代理会计,并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落实责任追究。会计代理中心办公费及聘用代理会计人员工资、补贴等代理费用由乡镇(街道)统一支付。严禁向村级组织收取会计委托代理费用,严禁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费用转嫁给村级组织,代理会计不得在村集体领取工资。
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村集体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要创新村级财务监管手段,建设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纳入监管平台,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时监管。
四、严格村集体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各项收入一律使用 “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登记制度。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做好收款票据的领用、核销登记工作,建立各村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村报账员负责办理村“专用收款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专用收款票据”领购实行限额制,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一本,用完核销后再领购一本。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款收据。
五、严格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村集体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发生。
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它专用或临时账户。严禁多头开户,严禁出借账户。村集体现金由报账员专人保管,库存现金数量限在3000元之内,具体数额视村集体的规模和经济业务量,由村两委会提出,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和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村报账员保管现金超过限额的,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村主干不得插手现金收支;因工作需要由他人代收款项,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三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报帐员要及时将所收款项存入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现金行为。报账员应编制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与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村集体与相关单位1000元以上资金往来一律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结算,严禁用现金支付大额款项。
六、严格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集体要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主管财务负责人、村两委等审批权限、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原则上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审批;单笔支出在500元(含)至2000元的,须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共同审批;单笔支出在2000元(含)以上及村集体公益事业项目支出,须由乡镇(街道)驻村领导审核,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共同审批。实行“一肩挑”的村组织要指定一名村干部参与审批。
七、严格原始凭证审核制度
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履行民主理财程序、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方可入账。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取得正规发票,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单项支出,须有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内容齐全的原始凭证,但必须附有清单。其它开支一律使用正规发票。对超出300元(含)又无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支出,一律不得报销。村集体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账员在报账时,凡属上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附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材料,经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一并装订入档。村集体预付工程进度款项,应依据承建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中标通知书、承建合同、工程进度证明单等有关材料,经审批后付款。代理会计对各项开支票据应认真审核,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不得入账。
八、严格村差旅费补助标准和报销手续制度
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漳平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确实可行的村干部出差管理办法,未制定的,参照所在乡镇(街道)干部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费按车票报销;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交通费用实行包干使用的村不得另行报销车费、油费和其它交通费用,其包干使用的具体标准须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后执行。出差报销时需附村干部出差审批单,漳平市辖区外公务出差的须有包村领导审核签字。村干部居住在漳平市城区,日常往返镇、村、居住地的,不得按差旅费报销费用。
九、严格村级招待费支出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到村开展日常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费用由用餐人自理。村干部在村议事或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用餐,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党员等参加村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餐补贴,一律不得安排就餐。
村级因救灾抢险等村级公益事务招待支出严格实行限额制。严格控制用餐标准,每人每餐30元以内。各村要建立招待费开支台账,逐笔逐项记载,报账时须附经驻村领导审批的接待审批单及菜单,接待审批单须注明招待对象人员名单、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经手人、证明人。招待费支出一事一结,禁止多笔合并结算,不得签单、赊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列支,招待费要按月逐笔逐项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代理会计要对招待费支出严格审核把关,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齐全或不属开支范围和超过限额规定的,禁止入账。村级组织换届相关费用从换届工作经费列支。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理由组织到盈利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土特产、烟酒。
十、严格村干部工资报酬和误工补贴标准制度
村干部工资报酬严格实行“量入为出、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原则。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闽委办发〔2015〕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村干部报酬待遇由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两部分组成。村主干年基本报酬(含市财政转移支付工资、村集体发放的工资和各项误工补贴)按照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2倍( “一肩挑”的不高于2.5倍)的标准发放,其他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报账员的基本报酬按照村主干基本报酬的60%标准发放,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参加村务活动,按照误工标准发放补贴。误工补贴标准限额在每人每天100元以内,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村级干部参加村务工作,应做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应有具体工作内容,并由乡镇(街道)包村领导及村主干签署意见,做到有据可查,严禁乱发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允许“挂账”发补贴。村干部工资报酬应根据各村经济发展状况、村财收入水平和实际工作量合理确定,资金来源除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外,由村财自有收入解决,不得占用办公经费和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增加村集体负债。村干部工资报酬要依据充分、公开透明,经村“两委会”会议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形成会议记录,并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备案。业绩考核奖励由乡镇(街道)根据年度考核办法执行。村干部报酬实行年结制,最迟于次年二月底前结清。
十一、严格村集体会议费用管理制度
1.会议费用开支对象范围:村民、村民代表、党员、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参加村集体因换届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或其他重大事项、公益活动自主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扩大会等大型会议或各类业务培训的会议,可以列支会议费用。
村集体列支的会议费用包括开会所需的纸笔办公用品、茶水费用、误工补贴费用等。
2.会议费用列支标准:村集体列支会议费用应本着节约、实效的原则,禁止购买高档茶叶,禁止列支烟酒费用,禁止购买纪念品或发放现金购买纪念品或发放有价证券。会议误工补贴每人每日不得超过100元,具体标准由村“两委”根据本村集体经济财力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备案后执行。召开村民代表和党员联席会等会议时,对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不得发放双份的会议误工补贴。
党员参加党课学习、党员大会等党内活动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十二、严格外出考察学习活动制度
严禁借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确需组织村干部到漳平市辖区外考察学习的,须拟定外出考察学习方案,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报销时需附审批单和牵头部门单位文件依据(或自行组织申请报告)。漳平市辖区内的由驻村领导审批。
十三、严格捐款、赞助费用管理制度
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十四、严格村集体债务管理制度
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制止新增债务,要严格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弥补收支缺口;严禁以任何名义从任何机构(个人)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随意捐赠村级资产。
十五、严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
1.定期清查。村集体每年年终须对固定资产以及山林、果场、荒地等资源盘点清查一次,摸清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确保账物相符。清查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2.建立台账。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出现“前清后乱”的现象。属于正常报废的资产,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鉴定、村民代表会议批准,报乡镇(街道)经管机构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村集体资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回原物或限期按价赔偿。拒不归还或拒不赔偿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经营管理。资产评估。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物资在变卖、出售、转让、入股、抵押前,必须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租赁管理。村集体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完善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要及时回收,重新招标。场地租赁、店面出租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因经营性质等确需较长时间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原则上在10年以内。在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对承租者收取相当于3个月租金以上的租赁保证金。村报账员负责收取租金,租金缴交方式要在合同中约定,超过3个月未交租金的,用租赁保证金抵交租金,并中止租赁合同,收回被承租资产。对历史遗留的欠缴租金或承包金,要成立村清收小组,书面通知承租方于1 个月内将欠缴租金如数缴足,逾期不缴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中止租赁合同,提前收回被承租资产。ƒ经济合同的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年度顺序由村文书编号存档,并报镇(街道)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六、严格农村集体招投标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开展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招投标工作,保障村级各项公共事业的顺利发展,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一)招标范围
1.物资采购:单项物资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工程建设:预算总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3.产权交易:标的在3万元(含)以上的村集体所有的股权、房屋、林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土地、山林果场及其他集体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发包、转租、出租等项目。
4.招标管理。对农村集体30万元(含)以下的物资采购、产权交易及50万元(含)以下工程建设,村集体可自主选择在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公开竞价或招投标活动。对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的招投标中心须安排2名人员全程参与监督。对农村集体30万元以上物资采购、产权交易及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必须进入漳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运作程序
1.报批:招标前召开村两委会决定有关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招投标项目,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后,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核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2.编制招投标文件:村集体可聘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招投标文件,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核,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所站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报乡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3.公告: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统一在镇、村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投标、开标、评标: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负责接收村集体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组织召开投标会议,现场开标,并组织相关职能所站和专业技术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的专家人员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5.公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加盖政府、办事处公章)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在公示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人对投标人资格或投标人行为及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向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投诉,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要将调查结果答复投诉人。
6.签约: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协助村集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7.建档:由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统一建档备查。
(三)特别规定
1.关于物资采购的特别规定:对单项采购金额在1-3万元(含)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5万元(含)的,可由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采用发函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招投标中心、相关职能所站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或以上的单数,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经评审,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其它30万元(含)以下的物资采购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对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漳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关于工程建设的特别规定:对投标后涉及村级项目工程量增补的,增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工程建设总承包款10%,对增补部分要预先提出该项目工程增补计划,并预算工程量,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书面报招投标中心审核备案。对增补内容可分解且金额超过3万元的原则上要另行组织招标,如涉及机密、技术复杂或不可分解的特殊增补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与原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承担实施。
3.关于产权交易的特别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对资产原值3万元以上,资源面积50亩以上的,还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 严格资金支出监管: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发现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事项中达到招投标要求,而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得预付、支付相关款项。如遇农村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事项,须经书面请示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实施应急工程和应急的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完工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决定验收、造成超标支付或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报账时应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和验收报告、正式发票。原则上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出具第三方的预、结算审计报告,并预留3%以内的质保金。
十七、严格村务监督和财务公开制度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严肃认真地开展财务监督工作。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月或按季度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对重要财务事项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理财;要定期向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理财情况,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村级组织要按月或按季度在本村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要设立村务监督活动登记簿,记录每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勤情况,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
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要严格按照实际支付的内容归类项目进行逐项公开,对村干部报酬、补贴按实际收支明细进行重点公开;要规范公开时间,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开;财务公布表一式三份,必须有驻村领导、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账员共同签字,张贴公布一份,乡镇(街道)经管站和村各存一份备查。要设立群众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接受村民监督。
十八、规范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各村须配备档案橱或档案柜,对村的财务凭证、报表、合同以及村的重要文书资料每年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做到档案防盗、防火、防蛀,防止档案遗失。同时做好档案管理人员变动的移、接交手续。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有效。
十九、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漳平市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解释,由市农业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3.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