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6-1000-2022-00022
  • 备注/文号:漳住建建罚〔2022〕第7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6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09-06 17:30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住建建罚〔2022〕第7号

  被处罚人: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536968X5,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百花金城3号楼1203A室,法定代表人:黄登河。

  被处罚人:邱荣兴,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350825198704264539,住址:福建省连城县庙前镇芷民村环村路68号。

  行政执法机关: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漳平市桂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魏祥凯。

  经查实,被处罚人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施工的生物质新型复合材料项目6#厂房工程于2022年4月15日开始施工,2022年7月21日完成基础,2022年8月未向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存在违法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2022年8月25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漳住建建告〔2022〕8号)、(漳住建建告〔2022〕9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以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福建省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二、处以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

  同时,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阙德福处以250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或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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