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6-1000-2019-00004
  • 备注/文号:漳住建〔2019〕173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18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7-12 17:11

各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和《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办〔2019〕6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住建部门公布告知的具体审批服务事项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等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根据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内容全部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所缺少的材料;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在申请事项承诺时间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八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审批部门将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部门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所作出审批决定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九条 审批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报送漳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漳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告知承诺制申请函(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3.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4.申请人承诺书(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5.告知承诺制申请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6.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7.申请人承诺书(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8.告知承诺制申请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9.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0.申请人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1.告知承诺制申请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12.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13.申请人承诺书(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14.告知承诺制申请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15.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16.申请人承诺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17.“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1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查工作细则

19.“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20.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附件1

 

漳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名称

1

住建局

城市排水许可诈核发

2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4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附件2

 

告知承诺制申请函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____]____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需尽快办理完成“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手续。因存在             

                                           情况,暂时不能满足办理的全部条件,特申请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公章)

     

         

附件3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3项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三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满足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5.施工排水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期项目、周边的市政排水设施及保护方案、沉淀污泥外运地点、施工现场排水及处理设施平面布局图、与周边的市政排水系统接驳位置示意图;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7.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8.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分成两种情况:成品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要求提供说明书,构筑物要求提供图纸和说明);

9.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10.环评报告及批复或报告表或登记表(含水质、水量预测内容)(复印件一份);

11.排水许可申请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已投入使用的项目需提供);水质、水量预测报告(未投入使用的项目需提供);

12.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材料。

注:施工排水项目应提供123456项材料,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提交1234789101112项材料,洗车场、餐饮业、食堂和可能产生油污单位、医疗废水等项目应提交1234781112项材料。

 

 

 

                 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

    


附件4

申请人承诺书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经申请人(承诺人)自愿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诺人) 缺少以下申报材料,承诺严格执行本告知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1

2

……

申请人就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内容全部真实、准确,并在   个月内补齐所缺少的材料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5

告知承诺制申请函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____]____

 

 

漳平市城建档案室:

                                             项目,需尽快办理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手续。因存在                 

                                           情况,暂时不能满足办理的全部条件,特申请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予以先行认可。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公章)

          

         

附件6

行政审批机关知书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一、核发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二、法定条件

1.本事项获得认可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以及《福建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技术规程》(DBJ/T 13-256-2016)的要求。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一份;

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清单一式两份

3)案卷总目录一份;

4)卷内目录一份;

5)建设工程(项目)级著录单;

6)纸质档案(整理完成、装订成册);

7)电子档案;

7)声像档案;

8)建设工程电子档案质量保证书;

9)保密协议;

以上(2)、(3)、(4)、(5)项申报材料需提供原始电子文件。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章)

    


附件7

 

申请人承诺书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经申请人(承诺人)自愿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核发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诺人) 缺少以下申报材料,承诺严格执行本告知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1

2

……

申请人就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内容全部真实、准确,并在   个月内补齐所缺少的材料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8

 

告知承诺制申请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____]____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需尽快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因存在                 

                                           情况,暂时不能满足办理的全部条件,特申请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公章)

          

         

 附件9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满足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应当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和报告书。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2.若涉及特殊消防设计需提供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

3.消防设计说明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5.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备注: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同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后申请设计变更的,如设计变更属重大变更的则需提供上述15条规定的内容有变更的材料;如设计变更属一般变更的则不需申报可直接申请验收,一般变更材料可与验收材料同时提交。 

 

 

 

 

            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

    


附件10

申请人承诺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经申请人(承诺人)自愿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诺人) 缺少以下申报材料,承诺严格执行本告知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1

2

……

申请人就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内容全部真实、准确,并在   个月内补齐所缺少的材料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11

告知承诺制申请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____]____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需尽快办理完成“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手续。因存在                       

                                           情况,暂时不能满足办理的全部条件,特申请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公章)

          

         

附件12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根据20183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修订)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施工可能影响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与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移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向消防部门报备。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满足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移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向消防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表;

5.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方案;

6.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移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向消防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7.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制定的补救措施;

 

 

 

            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

    


附件13

申请人承诺书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经申请人(承诺人)自愿申请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诺人) 缺少以下申报材料,承诺严格执行本告知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1

2

申请人就申请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内容全部真实、准确,并在   个月内补齐所缺少的材料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14

 

告知承诺制申请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____]____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需尽快办理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因存在                                        

                                           情况,暂时不能满足办理的全部条件,特申请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公章)

          


附件15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2.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施工合同。②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提交工程总承包合同。③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桩基施工分包合同(如有)]。

3.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4. ①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②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③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4. 勘察成果、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 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

   


附件16

 

申请人承诺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经申请人(承诺人)自愿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诺人)缺少以下申报材料,承诺严格执行本告知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1

2

申请人就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内容全部真实、准确,并在   个月内补齐所缺少的材料

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17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为:受理(当场)→审查(4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方式

本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由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实施。

三、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申请事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局审批服务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可以申请的范围内。三是对照办事规程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是检查相关文字、图表等是否清晰,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错误等。四是检查复印件是否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检查网上提交上传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需与原件核对的网上提交材料检查是否与原件相符。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申请表》审查:《申请表》涉及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2. 施工排水方案审查:是否包含施工现场排水及处理设施平面布局图、与周边的市政排水系统接驳位置示意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合同是否与原件一致;

4.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审查:图纸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查:是否在有效期内;

6.经办人身份证审查:是否与原件一致;

7.授权委托书审查:是否委托经办人办理;

8.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审查:成品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要求提供说明书,构筑物要求提供图纸和说明;

9.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审查:报告内容是否与申请事项内容一致;

10.环评报告及批复或报告表或登记表审查:环评批复内容是否达到相关部门的要求;

11.排水许可申请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或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审查:报告是否在一个月内有限期,报告内容是否有体现相关的参数;

12.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材料审查:监测设备材料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能否正常运行;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三)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四、审查注意事项

(一)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二)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且建设内容和规模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住建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凡是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批文或证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凡是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从信息共享系统可调用的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三)关于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示范文本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得照搬照抄,应据实填写,有关要件和内容要齐全、规范、准确。

五、审查意见(结论)

各审查人员应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注明审查时间,不得出具模糊不清、建议性和相互矛盾的审查意见,不得擅自增设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查条件和标准,不得以签字或盖章代替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经审查全部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

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申办条件或标准,申请人可修订或整改的,审查人应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内容,提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或标准、改正内容和时限。

审查未通过决定不予办理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和不予批准的理由、法律依据或标准,按否定报备的要求处理后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

六、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1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为:受理(当场)→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方式

本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由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实施。

三、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申请事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局审批服务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可以申请的范围内。三是对照办事指南要求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是检查相关文字、图表等是否清晰,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错误等。四是检查复印件是否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检查网上提交上传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需与原件核对的网上提交材料检查是否与原件相符。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审查:《申报表》涉及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等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2. 若涉及特殊消防设计需提供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审查是否涉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是否合格;

3. 消防设计说明书审查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审查:项目名称、内容及规模是否与所申报项目的具体内容一致;

5.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审查文件内容、规模与名称是否设计图纸内容一致,施工图审查是否合格;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三)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是否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四、审查注意事项

(一)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二)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且建设内容和规模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住建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凡是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批文或证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凡是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从信息共享系统可调用的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三)关于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示范文本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得照搬照抄,应据实填写,有关要件和内容要齐全、规范、准确。

五、审查意见(结论)

各审查人员应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注明审查时间,不得出具模糊不清、建议性和相互矛盾的审查意见,不得擅自增设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查条件和标准,不得以签字或盖章代替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经审查全部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

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申办条件或标准,申请人可修订或整改的,审查人应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内容,提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或标准、改正内容和时限。

审查未通过决定不予办理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和不予批准的理由、法律依据或标准,按否定报备的要求处理后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

六、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19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为:受理(当场)→审查(7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二、审查方式

本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由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实施。

三、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申请事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局审批服务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可以申请的范围内。三是对照办事规程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是检查相关文字、图表等是否清晰,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错误等。四是检查复印件是否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检查网上提交上传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需与原件核对的网上提交材料检查是否与原件相符。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申请表》审查:《申请表》涉及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2. 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移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向消防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查:是否在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

3.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方案审查:方案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符合实际要求;

4.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制定的补救措施审查:补救措施的内容是否满足实际要求;

5.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查:是否在有效期内;

6. 经办人身份证审查:是否与原件一致;

7. 授权委托书审查:是否委托经办人办理;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三)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是否属于不予批准的禁止性情形,是否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来申请办理。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四、审查注意事项

(一)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二)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且建设内容和规模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住建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凡是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批文或证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凡是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从信息共享系统可调用的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三)关于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示范文本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得照搬照抄,应据实填写,有关要件和内容要齐全、规范、准确。

五、审查意见(结论)

各审查人员应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注明审查时间,不得出具模糊不清、建议性和相互矛盾的审查意见,不得擅自增设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查条件和标准,不得以签字或盖章代替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经审查全部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

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申办条件或标准,申请人可修订或整改的,审查人应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内容,提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或标准、改正内容和时限。

审查未通过决定不予办理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和不予批准的理由、法律依据或标准,按否定报备的要求处理后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

六、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20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为:受理(当场)→审查(5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二、审查方式

本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由龙岩市城建档案馆档案审核科工作人员负责实施。

三、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申请事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核发的服务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可以申请的范围内。三是对照办事规程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是检查相关文字、图表等是否清晰,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错误等。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审查:《申请表》涉及的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清单》审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龙岩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规范的通知》以及《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3.《案卷总目录》、《卷内目录》和建设工程(项目)级著录单审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龙岩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规范的通知》以及《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4.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审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龙岩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规范的通知》以及《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5.建设工程电子档案质量保证书审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龙岩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规范的通知》以及《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6.保密协议审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龙岩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规范的通知》以及《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三)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对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龙岩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规范的通知》以及《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审查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条件。

四、审查注意事项

(一)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且建设内容和规模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住建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凡是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批文或证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凡是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从信息共享系统可调用的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二)关于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示范文本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得照搬照抄,应据实填写,有关要件和内容要齐全、规范、准确。

五、审查意见(结论)

各审查人员应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注明审查时间,不得出具模糊不清、建议性和相互矛盾的审查意见,不得擅自增设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查条件和标准,不得以签字或盖章代替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经审查全部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

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申办条件或标准,申请人可修订或整改的,审查人应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内容,提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或标准、改正内容和时限。

审查未通过决定不予办理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和不予批准的理由、法律依据或标准,按否定报备的要求处理后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

六、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为:受理(当场)→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方式

本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由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实施。

三、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申请事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局审批服务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可以申请的范围内。三是对照办事规程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是检查相关文字、图表等是否清晰,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错误等。四是检查复印件是否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检查网上提交上传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需与原件核对的网上提交材料检查是否与原件相符。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申请表》审查:《申请表》涉及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造价、建设规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等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是否在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的建设工程;

4. 勘察成果、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审查的内容是否属于本次申请的范围内;

5. 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审查:是否符合本次申报施工许可的内容;

6. 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审查:资金证明是否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三)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是否属于不予批准的禁止性情形,是否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规程》公示的申请条件。

序号

审查内容和标准

申报情况是否相符合(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X”)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2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施工合同。2.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提交工程总承包合同。3.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桩基施工分包合同(如有)]

 

3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4

1.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2.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审查人:              审查时间:          

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负责人

四、审查注意事项

(一)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属于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是否进入基本建设程序中施工许可阶段。审查是否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属于擅自施工是否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属于应急性工程的,是否列入当地政府同意范围或目录之中,相应的前置审批是否按有关规定给予容缺或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且建设内容和规模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住建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凡是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批文或证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凡是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从信息共享系统可调用的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三)关于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示范文本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得照搬照抄,应据实填写,有关要件和内容要齐全、规范、准确。

五、审查意见(结论)

各审查人员应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注明审查时间,不得出具模糊不清、建议性和相互矛盾的审查意见,不得擅自增设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查条件和标准,不得以签字或盖章代替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经审查全部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

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申办条件或标准,申请人可修订或整改的,审查人应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内容,提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或标准、改正内容和时限。

审查未通过决定不予办理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和不予批准的理由、法律依据或标准,按否定报备的要求处理后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

六、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