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6-05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漳住建罚〔2024〕第1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1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4-01 16:22

  被处罚人:漳平银丰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2YQHQY3Y,住: 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160,法定代表人:吴余亮。

  被处罚人:丘观金,身份证号3508211989021****4住址: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南环路2号闽西南商贸城A-B601 

  行政执法机关: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郑长贵。

  经查实,被处罚人漳平银丰大酒店建设的漳平银丰大酒店装修工程项目于202439日进场施工,该项目202439日开工之前未向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

  2024325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漳平银丰大酒店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二、处以漳平银丰大酒店装修工程合同价款445000元的1%,即4450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丘观金处以4450元的百分之五,即222.5元的罚款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41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