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6-0500-2023-00060
  • 备注/文号:漳住建罚〔2023〕第9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16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1-16 16:13
   被处罚人: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43993340,住址: 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讲堂路2号(福马路南侧与晋安南路东侧交叉处)福晟.钱隆大第9#1007办公,法定代表人:刘斯军。

  行政执法机关: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平市桂林街道桂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魏祥凯。

  经查实,被处罚人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漳平市桂中路延伸段(道路及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于20239月开工建设,施工期间工地周围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施工现场的物料装卸、堆放以及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未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其行为违反了《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书面材料等证据材料证明。

  2023118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20000元整(贰万元整)的罚款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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