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1、立案阶段。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进行立案审批,经批准后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报告,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经批准调查终结。
3、案件讨论。根据调查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合议(重大行政案件需进行法制审核),填写审批表,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行政处罚决定。经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经批准以后结案。
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可以强制执行)
(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执行
1、催告。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无正当理由,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强制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对罚款的强制执行
1、催告。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进行书面催告仍。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执行裁定。
漳平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