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23-0800-2026-00011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30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龙铭森: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8月起在漳平黑白小斑马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从事牙科疾病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026年3月13日、2026年3月24日);2.询问
笔录11份(吴*2026年3月13日(上午)、2026年3月13日(下午)、2026
年3月18日、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7日、李**2026年4月2日、
杨*2026年3月27日、刘**2026年4月3日、罗**2026年4月3日、龙铭森2026
年4月8日、2026年4月27日);3.经现场确认照片7张;4.漳平黑白小斑口
腔有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共10份(共6页);5.龙铭森个人业绩
表1份;6.龙铭森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1份(龙
铭森);8.杨*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9.法人傅**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
件1份;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
印件1份;12.泉州市博骏成功陶齿有限公司定制设计单和泉州鲤城致远义齿配
制有限公司单据1份(共11张);13.口腔门诊修复日志1份(共14张);14漳
平黑白小斑马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员工考勤表1份(共12张);15.治疗设计单1
份(共14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
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和《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部分第2项之2.(2)非法行医时间大于半年,
小于一年。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
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的
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或非税缴款平台。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漳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永定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漳卫医罚〔2026〕2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漳卫医罚〔2026〕2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漳平市桂林街道桂北路78号B栋7楼
联系电话:0597-7532449
邮编:364000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漳卫医罚〔2026〕2号)
《福建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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